量刑规范化:充分的限权才能让司法赢得公信
杨 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更新执法理念,加强协作配合,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实效。(中国广播网11月22日)
西方有一句法谚“正义要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即便是正义的判决,如果暗箱操作,也会被人们认为不正义。何况对于什么是“正义”,有时我们并不是很清楚,博登海默所说: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容貌。”特别是对于普通民众甚至当事人来说,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他们并不清楚,如果没有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辨论和审理程序,如果没有让他们充分参与其中,阐述自己的理由,并看到自己的理由受到认真的对待,他们对于判决并不能得到真正的认同,法院的判决就不具有公信力,也就不能说实现了正义。
譬如说,去年12月21日晚,湖南省湘南监狱狱警王以刚以在押犯人江德连不服管教为由,对其实施殴打致其死亡。11月22日,王以刚因犯故意伤害罪及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被判14年。(《京华时报》11月23日)故意伤害罪最高刑可判处死刑,且王以刚虐待被监管人员达6人8次之多,情节特别严重,何以只判处区区14年?检察机关认为王以刚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及多个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也这理由也为法院所采纳。问题上是,作出如此从轻判决,检察机关具体分析了理由了,提出了量刑建议吗?而法院组织了专门的量刑程序吗?让受害人的一方参加辨论了吗?在判决中进行了充分说理吗?如果没有足够的程序和理由表明法院在量刑中是慎重的,又如何能消除网民对于判决不正义的质疑呢?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的审判只在定罪上打圈圈,庭审中只有围绕着被告人的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展开调查与辨论,而量刑似乎却可有可无。于是,猫腻便在此产生:2009年7月26日,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1.95亿余元一审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而仅在几年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贪污公款1000多万元的原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住院处主任石巧玲死刑、立即执行;
广州黎景全醉驾造成2死1伤,被判无期,但是,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却判处醉驾造成3死1伤的被告人杜军有期徒刑7年。是什么让司法机关觉得无期徒刑与7年有期徒刑基本相当,而死刑与死缓生死之差也毫无差别,同罪可以不同判呢?
量刑的随意遭人诟病,判决的不公遭受质疑,法院的公信在流失。核心的问题在于,司法机关习惯剥夺和限制他人的权利,却不习惯于限制自己的权力。限权让自己在民众的监督之下,让他们感觉到很不舒服,限权更让他们无法随心所意操纵判决。量刑规范化的改革,就是司法机关自上而下的自我限权的第一步,通过设立专门的量刑程序和加强在判决对于量刑的说理,让法院量刑的权力受到制约,要在当事人和民众的目光下规范量刑;通过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加强权力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同时也是对检察机关自身进行监督与制约,人们可以通过量刑建议书,看到检察机关是否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是否有意无意地偏袒一方当事人。
一部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就是权力不断地被关进笼子的历史,同样,司法文明与进步,也是需要不断地将司法权力进行限制,置于民众监督和权力制约之下。量刑规范化改革,吹响了司法限权的号角,是在为不断流失的司法公信挽回颜面,而司法公信力要浴火重生,就需要对包括量刑规范化在内的诸多的司法机制以“限权”为主题进行深入改革,正义要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同样,不正义也要在限权之下原形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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