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找到尸骨作不诉是法治之福亦是法治之痛
杨
涛
刘婷婷在14岁那年“人间蒸发”。她的后妈李梅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讯问时,承认因家庭矛盾,伙同男子崇金生杀死了刘婷婷,并将尸体掩埋。然而,在时隔9年之后,警方仍然没有在李梅和崇金生指认的埋尸地点发现被害人遗骸。今年10月18日,因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两人做出不起诉决定。(《京华时报》11月2日)
类似的案件,以前发生过多起,比如说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在尸体问题上存在争议,只不过,这一次是根本没有找到尸体,而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则是在找到的尸体是否属于被害人问题上存在疑问。按照以往的经验,对于这种涉及人命但又存在疑点的案件,则由政法委来协调,指令检察机关起诉,而法院则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比如判处死缓或者有期徒刑。
但这一次,北京检察机关却毅然地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确实比较罕见,毕竟这是一个涉及人命的案件,毕竟两名犯罪嫌疑人都作了有罪供述。检察机关能有勇气作出这样的决定,也许是受到了赵作海等系列冤错案的影响,但客观上不得不说,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是值得称道的。
从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我们确定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至今已经整整有14个年头,但是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却并没有真正确定这种现代法治理念。“打击犯罪”的思维仍然主导司法人员头脑,“宁可错杀无辜,不可放过罪犯”的观念仍然像幽灵一样徘徊于审判之中,这才有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王子发等一系列冤错案的发生。而这一次,刘婷婷失踪案,尽管尸骨并没有找到,但是,两名犯罪嫌疑人都承认他们杀害了刘婷婷,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确实也将承受不小的压力,但是,检察机关还是作出了不起诉,这说明他们坚持并实践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原则,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有了较大的认识,他们身体力行在推进法治的进步。
然而,我们在称赞这一不起诉是法治的进步的同时,不得不指出的是,作出这样的抉择,同样是法治之痛的体现。“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只不过是坚持“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价值观体现,也就是说,为了防止错害无辜,我们有时不得不放过罪犯。实践中,许多作好奸犯科之徒毁尸灭迹的事件数不胜数,找不出尸骨并不表明那些歹徒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坚持法治,不过是在当证据不足的时候,我们是在“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而防范冤枉好人,还是在“宁可错杀无辜,不可放过罪犯”而防范放过罪犯的两种价值观上进行选择,选择了前者,表明我们更尊重每一个无辜的人生命、自由,但不可避免的是,我们将不得不放过一些奸恶之徒。
法治并不是完美的,但是法治是在人类所能创设的制度中相对完美的,选择了法治,意味着我们在接受一些更文明的价值中,又不得不接受它所带来的痛苦。譬如说,在美国号称“世纪审判”的美国著名的橄榄球星辛普森被控谋杀前妻及男友案中,尽管辛普森被宣判为无罪,但根据民意测验显示,80%的民众相信辛普森有罪,这是美国人民接受法治不得汪吞下的苦果。同样,我们在称赞北京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法治进步时,刘婷婷的亲生母亲高秋红终日以泪洗脸,不停地进行申诉。
如果不意识到法治可能存在的“痛”,我们就不可能真正从内心上拥抱法治,从而欣然地认同“无罪推定”之下作出的不起诉是一种进步;如果不意识到法治可能存在的“痛”,我们也就不可能直面这种“痛”,从而尽量地减缓这种“痛”,譬如在刘婷婷案中,警方提高取证能力,尽快获取到尸体的藏身之处和其他证人证言,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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