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口令在掩护“警察藏匿证据”幕后什么东西过关?              
杨  涛
2008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振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郭新魁、郭辉被判处无期徒刑,刘传军、刘超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张振风等5人分别提出上诉。2009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但重审至今没有开庭。一个月前,张振风案出现重大转机。因其他犯罪入狱的王银光被查出是强奸、抢劫案的真凶,王银光交代了一同作案的王长林和王献志。(《中国青年报》9月9日)
 
张振风案与赵作海案、王子发案一样充满着悲惨性,都是被冤枉入狱;也一样充满戏剧性,同样的“死人复活”或者“真凶再现”才得以洗冤。然而,张振风比另外二件案件更令人惊悚在于,当年柘城县公安局曾对5人抽血,与受害人体内残留的精液进行DNA鉴定。鉴定结论已排除了5人的强奸犯罪嫌疑,但该结论被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余鹏飞隐匿。
 
  如果不是记者的报道,我等“屁民”恐怕抓破脑袋也想像不到在事关人命的案件中,身为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的余鹏飞,居然敢于隐匿对于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定罪至关重要的证据,公权滥用何至于此?那么,到底是什么让余鹏飞如此胆大妄为?
   
一种可能性是,余鹏飞与张振风等人有私仇,执意要将张振风等人等人致于死地,或者与真凶王银光等人有亲密的关系,要通过栽赃张振风等人来掩护王银光等人过关。不过,这种可能性比较小。更大的可能在于,以余鹏飞为首的警察已经将张振风等人抓捕,庆功宴指日可待,突如其来的鉴定结论打破了他的部署,为了立功和避免承担错案责任,他要将错误进行到底。或者,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的要求“大案必破”的压力让他们喘不过气来,他们就干脆一错到底。而余鹏飞敢于隐匿证据的心理支撑可能在于,只要他们拿下了所谓犯罪嫌疑人口供,以现有的的“侦查中心”体制,法庭主要审查侦查机关笔录的模式,他们不难治张振风等人的罪。事实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果然对张振风等人作出判决,而张还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如果不是真凶出现,这起冤案早就坐实了。
  
然而,比“警察隐匿重要证据”更令人吃惊的事情仍然是发生在柘城县事后的所作所为。张振风等5名受害者及其家属都不敢接受记者的采访,而他们的代理律师同样不愿意接受采访,原因被一名律师道破--“几天前,一名自称柘城县政法委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做被告家属的工作并约法三章,一是出来后不能上访,二是不能接受媒体采访,三是不能提出国家赔偿。”
    
天啊,发生了“警察隐匿重要证据”的重大丑闻,有关方面不能尽快组织大家来反思,而是第一时间下达“封口令”,不准受害人上访、不准接受媒体采访,这就是商丘市公安局向媒体发布了题为《知错即改有错必纠商丘政法机关主动查究一起错案》的通稿中提到的“知错即改有错必纠”的态度吗?目前,隐匿证据的始作蛹者余鹏飞虽然已经被刑事拘留,但结合有关部门的“封口令”,显然可以看出这似乎是“丢卒保帅”的瞒天过海的手法。因为,“警察隐匿证据门”事件,显然不仅仅是对一个警察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在背后更应当追问,这样的一个错案一路顺利过关,被判处死缓,柘城县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商丘检察院、商丘中院,甚至柘城县党委、政府相关领导和办案人员有无责任的问题;此外,这一案件背后的制度问题也必须引起反思,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有无提出不切实际的口号,迫使一些警察铤而走险?我们的检察和审判机制上存在到些问题,为何无法让无辜的公民避免司法迫害?
     
如今,商丘和柘城有关方面一边匆匆抛出个余鹏飞,一边火速下达封口令,他们到底在掩饰什么,在掩护什么东西蒙混过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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