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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草案体现了立法上的“宽严相济”

(2010-08-25 19: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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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刑法修正草案体现了立法上的“宽严相济”

                                    杨 

在8月23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刑法修正案,这是1997年中国大规模修订刑法后,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此次修改亮点颇多,譬如在新刑法颁布以来首次提出减少死刑,等等。

 作为落实司法改革的重要步骤,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所呈现的亮点可圈可点,值得解读和评点的地方很多,比如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完善、危险驾驶罪的设立,缓刑中加入社区娇正。但我所能感觉到的最大一个变化,就是在立法和法律上,进一步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精神和原则,让刑罚更文明、更人道的同时,又更增强了刑罚的威慑力,进一步完善了对社会和人权的保护。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常是在刑事司法领域提出,通常是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它是指司法者在司法实践中,要做宽缓、宽容与严格、严厉相结合协调,做到当宽则宽、应严则严,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严相济”核心是要求司法者在审理案件时,因事、因时、因地、因罪区别对待,强调打击与保障相结合,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缓解社会冲突,防止社会对立,充分发挥刑罚有效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秩序的目的。

 事实上,“宽严相济”的政策与精神,不仅可以体现刑事司法上,更应当体现在立法和法律上。一部过于严酷的法律,必然让社会充满残酷氛围,堵塞了一些人悔过自新的机会,甚至让一些铤而走险,不利于社会的和谐;而一部过于轻缓的法律,也无法教育犯罪者本人,无法震慑那些潜在的犯罪者,无法抚慰受害者和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只有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才能在保持刑罚威慑力的同时,又体现人道,给人以出路,让社会更加和谐;而且,只有立法和法律上体现“宽严相济”,司法实践中的的“宽严相济”才不会师出无名,成为无源之水。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充分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与精神。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而此次草案一口气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并且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可谓史无前例,让刑罚向文明和人道上迈进了一步。同时,草案还对未成年人犯罪体现了特有的关怀,草案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作为累犯”;以及“坦白从宽”写进刑法,作为法定的从轻情节。这些都体现了立法者的宽容,为图使刑罚更文明、人道和教育、挽救那些可塑性强的人,为他们改进自新铺就道路,从而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体现刑罚的宽容与轻缓的同时,同时又力图保证刑罚应有的震慑力,打击严重的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为社会安全与和谐保驾护航。其一对于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其从一般违法上升到犯罪,如设立“危险驾驶罪”、“欠薪罪”、“ 买卖器官罪”;其二是对过去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严密法定要件或者放宽法定要件,提高法定刑。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明确规定了四大要件,并提高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劳动罪等罪的最高法定刑,放宽生产、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罪的构成要件,让司法机关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其三是在刑罚上要求更加严格,比如将数罪并罚最高提至25年,判处缓刑的罪犯必须接受社区娇正,将死缓犯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由原来的“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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