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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不要成为公务员最后一项福利
说实话,工伤和“因公牺牲”当中的有些专业问题,我并不是很懂。譬如说,像朱继宏这样的在“加班”的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致死亡,是“因公牺牲”还是“病故”抑或是其他什么,这有待于专业人士来答疑解惑。但这并不等于我等公民不可以发表意见,也并不等于网民不可以质疑,恰恰相反的是,只有网民的不断质疑,才可能防范政府机关将“因公牺牲”当作公务员的最后一项福利。
黄舣镇政府当然会说“是”。按照黄舣镇党委副书记刘海说法,由于酒业发展园区建设的需要,黄舣镇政府工作人员长期加班。“我们镇上如果可以休息周末,需要特别出通知,否则就视为照常上班。”我对这种说法持保留态度。这不仅在于政府机关总是倾向于偏袒自己的员工,而且在于,认定“因公牺牲”以后相应的赔偿和补偿,钱是由财政出,最终落到纳税人头上,政府机关和官员不需要承担什么,他们当然乐于做个“老好人”。
正是这种心态,许多在酒桌上喝酒死亡的公务员,也被当作了“因公牺牲”。 在酒桌上喝酒醉死的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交警中队民警陈录生,也被西乡交警中队“向上级请求认定为因公牺牲,并申报为‘烈士’。”要不是网民的质疑被上级政府及时取消,人们会发现争当“烈士”,冲锋陷阵不仅在战场也可以在酒桌,酒桌上将涌现无数“烈士”。政府官员随意申报“因公牺牲”的心态,背后事实上有一个“潜规则”在支撑,那就是政府机关除了明摆的“阳光福利”外,还有许多“暗地福利”,比如说出国考察、公车消费、公款吃喝、集资建房,等等,就连公务员意外死亡了,也给他们安上个“因公牺牲”,享受人生中最后一次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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