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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不要成为公务员最后一项福利

(2010-08-17 22: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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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因公牺牲”不要成为公务员最后一项福利

                          杨 

 “午休期间上厕所摔倒死亡也算‘因公牺牲’?”近日,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因公牺牲”后,引起网友争议。据江阳区黄舣镇政府工作人员称,朱继宏上厕所前还在网上与女友聊天,这些细节公布后,质疑的声音更加强烈。针对网络议论,黄舣镇政府负责人表示:朱继宏系在周六加班午休期间,不慎摔倒后引发颅内出血死亡,认定为因公牺牲符合相关规定。(《华西都市报》8月16日)

说实话,工伤和“因公牺牲”当中的有些专业问题,我并不是很懂。譬如说,像朱继宏这样的在“加班”的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致死亡,是“因公牺牲”还是“病故”抑或是其他什么,这有待于专业人士来答疑解惑。但这并不等于我等公民不可以发表意见,也并不等于网民不可以质疑,恰恰相反的是,只有网民的不断质疑,才可能防范政府机关将“因公牺牲”当作公务员的最后一项福利。

 网民将批评的火力集中在于“午休期间摔倒在卫生间算不算因公?”“与女友聊天也是工作?”我倒觉得在边工作时边与女友聊了几句,不能就说他不是在工作,不过,在“午休期间摔倒在卫生间”能不能算“因公”是值得商榷。但最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此,而是在于,他死亡的那天是在周六,他到底是在加班还是在专门聊天呢?

 黄舣镇政府当然会说“是”。按照黄舣镇党委副书记刘海说法,由于酒业发展园区建设的需要,黄舣镇政府工作人员长期加班。“我们镇上如果可以休息周末,需要特别出通知,否则就视为照常上班。”我对这种说法持保留态度。这不仅在于政府机关总是倾向于偏袒自己的员工,而且在于,认定“因公牺牲”以后相应的赔偿和补偿,钱是由财政出,最终落到纳税人头上,政府机关和官员不需要承担什么,他们当然乐于做个“老好人”。

正是这种心态,许多在酒桌上喝酒死亡的公务员,也被当作了“因公牺牲”。 在酒桌上喝酒醉死的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交警中队民警陈录生,也被西乡交警中队“向上级请求认定为因公牺牲,并申报为‘烈士’。”要不是网民的质疑被上级政府及时取消,人们会发现争当“烈士”,冲锋陷阵不仅在战场也可以在酒桌,酒桌上将涌现无数“烈士”。政府官员随意申报“因公牺牲”的心态,背后事实上有一个“潜规则”在支撑,那就是政府机关除了明摆的“阳光福利”外,还有许多“暗地福利”,比如说出国考察、公车消费、公款吃喝、集资建房,等等,就连公务员意外死亡了,也给他们安上个“因公牺牲”,享受人生中最后一次福利。

 所以,网民对于朱继宏“因公牺牲”的质疑,其深层次更在于对“因公牺牲”程序透明性和公平性的质疑。今天的“因公牺牲”的认定由政府机关自己说了算,而政府官员在对待自己员工方面,多半持“乡愿”态度,倾向于给公务员谋取最后一份福利。如此的认定主体和程序,如何能让为“因公牺牲”而真正埋单的每个纳税人能心悦诚服。今天,虽然只是朱继宏“因公牺牲”的认定受到质疑,实际上整个“因公牺牲”的认定程序都应当接受考问,什么时候,我们的政府机关能真正视纳税人为主体,秉着对纳税人负责的态度,让“因公牺牲”更加阳光、透明,引入外部监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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