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治安志愿者”的隐忧
杨
涛
成功调解一起民事纠纷记0.1分,奖励10元;提供线索抓获网上逃犯记2分,奖励200元……江苏宿迁公安局推出的治安志愿者积分奖励办法,在今年8月,引起社会争议。有人认为,善行要靠提升道德来促进,而不是用物质刺激。想出这一办法的宿迁副市长刘亚军告诉记者,他想通过物质鼓励的方式,使人人来关心社会治安。(《新京报》8月12日)
要说奖励治安志愿者,宿迁公安局的做法并不是第一个。前年10月,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就高调宣布,拿出100万元重奖抓获现行入室盗窃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群众,直接抓获或扭送1名嫌疑人,可获500元-5000元现金奖励;而去年9月,福州市鼓楼区大街小巷公开挂起“群众抓贼,一个一千”的宣传横幅。
不过,我不太愿意将宿迁公安局的措施叫做奖励“治安志愿者”,因为,像平顶山市、鼓楼区他们面对的奖励对象是真正的民间志愿者,而宿迁公安局所奖励的对象,是在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进行考核评分的和日常管理的,他们的任务也是协助民警完成巡逻、街头协防和对重点人员监控等任务,并且奖励也是由政府出钱。这样的对象与其说是“治安志愿者”,不如说是政府招聘的兼职联防队员。
所以,这种奖励治安志愿者,说白了,也就是“挂羊头卖狗肉”,实际上是对政府招聘的联防队员进行考核奖励而已,只是挂了一个“志愿者”的帽子。所谓“志愿者”,依我有限的理解,至少是来源于民间,自发进行组织,自愿地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宿迁的“治安志愿者”,充其量不过是自愿为政府提供有偿服务而已,这种奖励争论起来就没有任何意义,就像有人提供了劳动,政府给他发工资一样,天经地义。
今年早些时候,媒体报道称,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公安局下发通知,要求班主任在班上发展学生作“治安小信息员”,而类似在群众和学生中发展官方的治安信息员、维稳信息员的做法在很多地方滥觞。而宿迁公安局与昆明的做法也有异曲同工之妙。警力不足,政府通过财政奖励的办法招聘一些“治安志愿者”参与社会治安管理,我们表示同情地理解,但同时,我们也对“文革”时期,遍布于中华大地的告密者心有余悸,子女揭发父母,妻子揭发丈夫,人人自危那种恐怖时代让我们对“治安志愿者”保持了几分警惕。偏偏如今一些官员“文革”思维尚存,他们对举报者、批评者、上访者同样视为犯罪分子甚至敌对势力对待,如此,政府遍布“治安志愿者”,说不准就成为了某些官员对付公民监督进行打击报复的工具,这是我第一个隐忧。
我的第二个隐忧在于,政府与民间、社会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格守边界,政府的归政府、社会的归社会,则两者相得益彰,如果权力之手侵入民间和社会,则民间与社会的力量萎缩,抑制民间的积极力量。例如在救灾方面,政府要履行的救济职能,民间发挥慈善功能,而如今权力之手插入慈善之中,就产生了许多问题,慈善搞得不伦不类。同样,政府有维护治安职责,招聘一些辅助人员无可厚非,但政府不要抢走了“志愿”的称号,所谓的“志愿者”应当属于民间,政府公权力介入了“志愿者”,则真正的志愿者队伍无法壮大。政府要真正地借助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治安,则应当将这个“治安志愿者”还给民间,自己招聘的人叫“治安辅助员”,而放手让民间成立治安志愿组织,成立相应非政府基金会对志愿者奖励,政府从中监管和引导。像武汉、广州一些地方民间自发成立的“民间反扒联盟”一样,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管理,那才是真正地发挥了民间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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