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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也不能光做减法

(2010-07-27 19: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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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死刑问题也不能光做减法

                               杨 

在中国,有多少种犯罪可以被判处死刑?答案是:68种。这个数字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拥有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减少死刑罪名,进而限制使用死刑,学界精英们经年的呼声在第八次刑法大修中将有所体现。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刑法的修改从去年开始进入密集调研期,今年年初形成初步意见,得到了高层领导的首肯。在进一步讨论敲定后,有消息称,刑法修改草案可能在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南方周末》7月23日)

  每次涉及死刑的问题,都会引发专家与民众大碰撞,专家呼吁限制和废除死刑,学者邱兴隆曾说:“我期望明天一早起来,死刑就废除了”;不过,对于许多民众来说,死刑非但不可以废除,而且是少了,应当增加一些死刑罪名。死刑问题,真是情何以堪?

     毫无疑问,限制和废除死刑是符合世界的潮流和文明进步的方向来看。根据国际组织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在全世界有95个国家在法律上无条件废除一切死刑。虽然还有58国保有死刑,但2009年只有18国执行死刑,大部分集中在亚洲、中东和北非。而我国总体趋势,也是朝着限制死刑的方向,1979年的刑法,对未成人、孕妇明确规定不适用死刑。1997年刑法修正后,适当地减少了死刑的罪名,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死刑复核权上收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适用程序上更加严格。

       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对于学者来说,同样是利好的消息,死刑问题上仍然仍然主要体现在做“减法”。这个“减法”体现在又更为严格的限制死刑的适用:一是拟议中的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废除了一些死刑的罪名,例如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以及从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考虑不需要适用死刑的犯罪,如部分经济犯罪;二是考虑增加老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不过,一个很显然的问题是,死刑问题不能光做“减法”而不做“加法”,死刑限制必须考虑到民意,民意是死刑问题不能无视的重要砝码。这在于,死刑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死刑的存废与民众的社会安全感,与民众的朴素的报应观念,与传统的民俗纠结在一起。无视民意的存在轻易废除死刑,这不符合尊重现代民主的理念。而且,作为政治家而言,民意是政治家争取选票和合法性所在,政治家在考虑死刑的存废上,不可能无视民意的存在。

    当然,在死刑问题上的“加法”并非是指要增加死刑的罪名或者执行处罚的残酷性,而是在限制死刑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完善制度来“罚当其罪”,安抚民意,满足民众的报应心理和限制死刑后对社会治安的担忧。从刑罚的功能来讲,刑罚不仅具有教育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同时也有报应的功能,犯了罪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是人之常情;从现有刑法来看,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减刑、假释太滥,无期徒刑往往坐12年、死缓往往坐14年就出来了,死刑罪名减少后,如何来威慑犯罪和满足民众的报应心理呢?

     死刑问题上的“加法”,首先应当考虑在死刑罪名减少后,应当适当延长有期徒刑的年限。我们国家的有期徒刑太短,最长才15年,而许多西方国家往往在30年以上,我们国家数罪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最长才20年,而有些西方国家则是简单相加原则,最长可能达到几百年。我们可以考虑有期徒刑最长25年,而数罪并罚最长30年。而不仅仅是修正案中提及的“适当提高个别情况下严重暴力犯罪数罪并罚后的总刑期,让其超过20年。”

  死刑问题上的“加法”还应当考虑对于无期徒刑、死缓的减刑、假释严格限制问题。许多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减刑、假释特别随意,有的坐了十多年的牢就出来了,让被害人及其家属寒心。在西方国家,对于一些严重罪犯,就设置有“终身不得假释”规定。我们国家对于一些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可以设置“终身不得假释”,对于减刑、假释的条件上也应当设置更加严格,特别是对于贪官的减刑、假释;减刑、假释一律应当开庭审理,并且结果要公示于众,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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