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自由裁量权应当接受司法制约
(2010-07-21 20:58:01)
标签:
杂谈 |
四个“收买佬”在深圳街边以扑克牌赌单双,被民警当场查获。因为都是第二次涉赌被抓,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四人分别处以劳教一年。”涉案人之一彭华将深圳市劳教委告上法庭。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其行为不属于“赌资较大”的赌博行为,深圳市劳教委应撤销对彭华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深圳市劳教委认为他们不是打牌娱乐,而是一种赌博行为,且在公共场所进行,还屡教不改,劳教并不为过。目前劳教委已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方都市报》 7月19日)
事实上,对彭华处于劳动教养一年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他的行为是否属于“赌资较大”的赌博行为。如果属于“赌资较大”就要接受治安拘留处罚,“屡教不改的”还可以处以劳动教养。根据罗湖警方认定“彭华携带赌资人民币540元,输掉人民币5元”,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怎样的数额是“赌资较大”,所以,警方与彭华各执一词。但是,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所谓“赌资较大”虽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并不能是警方说了算,应当根据普通人的判断和结合司法实践中其他案例来看,从普通人感觉来看,以现在的经济水平,显然在一千元以下的赌博不能算是“赌资较大”,否则很容易将普通人打牌娱乐行为统统都给予行政拘留。其二是,他的行为属不属于“屡教不改的”,法律对于什么是“屡教不改”也没有规定,但是,显然许多法律中所称的“屡教不改”都是指三次以上,民间谚言也称“事不过三”,而彭华的赌博行为被查获的才二次,对他进行劳教也是不合理和恰当。
对这一事件,我特别关注到的是警方表示,“赌资多大算大?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公安部门执法过程中有自由裁量权。”应当说,警方在执法中享有也应当享有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据法律和常理,不能离谱,也应当接受司法的制约,否则警察滥用自由裁量权,就可能违背立法的目的,侵犯公民的权益。拿彭华这件事来说,“赌资较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警方的裁量也应当符合常理,你不能说享有自由裁量权,就由自己说了算。否则,今天你可以说540元属于“赌资较大”,明天可以说100元属于“赌资较大”,后天可以说10元也属于“赌资较大”。警察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一定要依法和依据常理来进行,并且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制约,如此才不会让执法背离法律的本意。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