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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九霖不该为国外的违法行为埋单吗?

(2010-06-24 21: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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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陈九霖不该为国外的违法行为埋单吗?

                       

因把中航油拉入炒作期货的巨亏漩涡而在新加坡服刑1035天的陈九霖 (原名陈久霖),出狱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沉寂再度复出,引起业界关注。这位一度顶着“航油大王”、“打工皇帝”等多顶耀眼光环的风云人物,如今希望国人能给予其更多的包容,“只要得到支持,我有信心重新登上成功的殿堂,再创辉煌!”不过,现任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陈九霖,不过是该公司8位副总之一,而且是分管人力资源。无论是公司还是自己的分管业务,都和让他“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石油再无半点关系。(《京华时报》623日)

   对于陈九霖的复出,媒体聚焦在于,陈九霖当年领导的中航油因从事油品期权交易而导致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致使中航油几乎破产,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终身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九霖怎么能再次担任国企的高管呢?

不过,对此,陈九霖自己有话可说,“中航油从事石油衍生品交易,是经过公司董事会、证监会和民航局批准的,而给他定罪的主要起因之一——股票配售也是经过批准的。”也就是说,当初的巨额亏损是集体决策所致,不能由他个人来承担,所以,他一直还向有关部门“讨说法”,甚至要求重新回到中航油工作。有关部门大概也是基于当初是集体决策的考虑,才让其到葛洲坝集团工作。

然而,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陈九霖当年有新加坡获罪,并不是因为中航油的巨额亏损,企业有盈有亏,这个法治国家并不管。陈久霖涉及的6项指控分别为:制作虚假的2004年度年中财务报表、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职责、在2004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中故意隐瞒巨额亏损、不向新交所汇报公司实际亏损、欺骗德意志银行和诱使集团公司出售股票。也就是说,他的欺诈、隐瞒等行为违反了公司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利益,正是这些行为,而不是他造成公司巨额亏损的行为,为新加坡政府不能容忍,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因为,在一个法治国度,国家是市场秩序的“守夜人”,国家有责任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保证公司的诚信,维护股东、债权人和与市场交易中相关人的责任。

  如果我们纠缠于陈九霖因为造成中航油巨额亏损,而认为他不能再担任国企领导人,就很可能形成一个“死结”。因为“中航油从事石油衍生品交易,是经过公司董事会、证监会和民航局批准的”,是一个集体决策,板子打在他个人身上似乎并不妥当;此外,东航、国航等几大航空公司在成品油期货交易上也有巨亏,中信泰富也曾高达155亿港元的亏损,它们的高管不曾受罚,光惩罚陈九霖显属不公平。但是,陈九霖在“财务报表中故意隐瞒巨额亏损、不向新交所汇报公司实际亏损、欺骗德意志银行和诱使集团公司出售股票”这些扰乱公司和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同样在国内也是为《公司法》甚至《刑法》等法律所禁止的,他在国外有这些欺诈、隐瞒等行为,他适宜在国内继续担任国企高管吗?

  目前,似乎并没有法律禁止在国外犯罪或者违法的人不能继续在国内继续担任公司的高管。但是,在国内因为违法而在担任公司高管有所限制的原理一样,在国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他就有可能继续在国内沿续国外的行为,视市场管理秩序秩序为无物,损害国内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我们放纵在国外违反法律的行为,就可能导致这些人担任高管的公司无视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也放纵在国外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国企继续违反所在国的法律,从而损害当地的市场秩序和国家声誉。

  重要的不是纠缠于陈九霖造成中航油巨额的亏损,而是类似于他这种在国外违反法律扰乱当地市场经济秩序的人,能否继续回国担任公司高管,特别是国企的高管,法律要不要作出规定,对他们的从业资格作出特别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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