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九霖不该为国外的违法行为埋单吗?
(2010-06-24 21: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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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因把中航油拉入炒作期货的巨亏漩涡而在新加坡服刑1035天的陈九霖 (原名陈久霖),出狱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沉寂再度复出,引起业界关注。这位一度顶着“航油大王”、“打工皇帝”等多顶耀眼光环的风云人物,如今希望国人能给予其更多的包容,“只要得到支持,我有信心重新登上成功的殿堂,再创辉煌!”不过,现任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陈九霖,不过是该公司8位副总之一,而且是分管人力资源。无论是公司还是自己的分管业务,都和让他“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石油再无半点关系。(《京华时报》6月23日)
不过,对此,陈九霖自己有话可说,“中航油从事石油衍生品交易,是经过公司董事会、证监会和民航局批准的,而给他定罪的主要起因之一——股票配售也是经过批准的。”也就是说,当初的巨额亏损是集体决策所致,不能由他个人来承担,所以,他一直还向有关部门“讨说法”,甚至要求重新回到中航油工作。有关部门大概也是基于当初是集体决策的考虑,才让其到葛洲坝集团工作。
然而,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陈九霖当年有新加坡获罪,并不是因为中航油的巨额亏损,企业有盈有亏,这个法治国家并不管。陈久霖涉及的6项指控分别为:制作虚假的2004年度年中财务报表、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职责、在2004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中故意隐瞒巨额亏损、不向新交所汇报公司实际亏损、欺骗德意志银行和诱使集团公司出售股票。也就是说,他的欺诈、隐瞒等行为违反了公司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利益,正是这些行为,而不是他造成公司巨额亏损的行为,为新加坡政府不能容忍,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因为,在一个法治国度,国家是市场秩序的“守夜人”,国家有责任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保证公司的诚信,维护股东、债权人和与市场交易中相关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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