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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亟待法律规范

(2010-06-23 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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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附条件不起诉”亟待法律规范

         杨 

近半个月,每天的清晨和傍晚,在宁波北仑城区长江路和明州路口,总会出现一个手拿小红旗,头顶小红帽,身披写有“文明交通劝导”字样横幅的年轻人。这个年轻人叫王超。今年3月份,开集装箱卡车的他不慎撞死一人。在积极赔偿之后,当地检察院给了王超一段时间的考察期——如果他能坚持当好社会义工两个月,有望虽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获得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这在宁波是第一例,在浙江也没有找到类似先例。(《钱江晚报》6月22日)

      宁波北仑区检察院历来是改革创新的前头兵,著名的“行贿人档案”就是从北仑区检察院向全国推广的。而这次,北仑区检察院推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则规定,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只要不是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恶性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肇事者,如果能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妥善配合交警部门的处理工作,积极主动向受害人或家属表达歉意并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并最终取得他们的谅解,可以对他们附条件不起诉。

      毫无疑问,“附条件不起诉”是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而对轻微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缓挽救的处理。像交通事故罪这种过失犯罪,只要不是没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恶劣情节,也没有造成特别重大的后果,犯罪嫌疑人又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对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能达到缓和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同时,“附条件不起诉”在一定程度上还更能促进正义的实现。比如在实践中,对于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只要犯罪嫌疑人赔钱了,检察机关一般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其实并不能有效地帮助犯罪嫌疑人悔改。而“附条件不起诉”则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察时间,让他们从事义工等活动,来看他们的现实表现,从而来决定是否对他起诉,更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真心悔改,重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

        但是,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存在法律瓶颈。《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三 种不起诉形式---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并没有规定“附条件不起诉”,这使得“附条件不起诉”师出无名,甚至招致一些人的批评。也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适用的条件等各方面各行其是,有的在未成年人犯罪上适用,有的在交通肇事案、失火案等中适用;有的要求犯罪嫌疑人从事义工,有的只给一定时间观察其日常表现。这就极易导致法律的不统一适用,甚至也可以让执法人员从中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事实上,尽管“附条件不起诉”在宁波是第一例,但在全国却并不是什么稀罕的事情。早在前几年,各地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推行“附条件不起诉”,2008年,重庆市涪陵城区一高三学生李明(化名),因为盗窃被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本他的具体情况,对他就实行了“附条件不起诉”。今年,在福建晋江和陕西延安等地,检察机关相继进行了“附条件不起诉”。而且,有消息称,早在2008年,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已被定为下一步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被纳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但时隔一年多了,我们仍然没有看到“附条件不起诉”有进行立法的动向,令人颇为遗憾。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加快启动立法的步伐。首先,应当在《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基本法律中规定这一制度,让其师出有名;其次,要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和适用的条件等,让司法机关方便操作;再次,要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公开审查过程,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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