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入股门”不能让当事方和解了之
(2010-05-26 23:50:16)
标签:
杂谈 |
“法官入股门”不能让当事方和解了之
陕西神木法官入股煤矿打官司索要1100万红利一审胜诉一事引起各方高度关注,舆论对法官依法索要违法所得一片哗然。在5月24日的常委会上,神木县委作出了两项决定:一是由纪委和检察院联合成立7人专案组,对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讨要1100万红利一事进行调查,县纪委书记王志雄担任组长;二是从今日起对全县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进行彻查。(人民网5月25日)
眼下,舆论在瞬间将榆林中院推到了风口浪尖,榆林中院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境地。按照诉讼另一方当事人陈某的代理人分析,目前,榆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如果维持一审原判要冒很大的风险。依法讨回违法所得本身就很荒唐,而要维持这种荒唐成本会很高。但如果中院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更需要相当大的纠错勇气,估计可能性也不大。他认为,这件事情最有可能的结局是中院做通当事人的工作,让两个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这样一审判决就被视为撤销。
如果榆林中院真的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让一审判决视为撤消,那不啻于司法对正义的再次亵渎。因为,任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置之不理,这1100万的红利无论给谁都违背了正义。假设双方达成协议,这1100万元给法官张继峰,如果纯粹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这并没有错,因为从民法来看,法官张继峰与陈某的的入股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但是,法官的行为违背了《公务员法》“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法官法》“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法院对此置之不理,就是助纣为虐;假设双方达成协议,这1100万元给陈某,同样不符合正义 ,因为陈某明知对方是法官也接纳其入股,其目的也就是要利其法官的身份为经营提供便利,如今他反悔不支付红利,这不但有违市场诚信原则,更可能为后来人所效法,先借权力进行寻租,而后借法律名义私吞利润。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