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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内蒙古高院如何呑下“以下犯上”的苦果

(2010-03-22 2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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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且看内蒙古高院如何呑下“以下犯上”的苦果

杨涛

一篇“内蒙古基层法院以下犯上审判案件”的新闻,在互联网上发表后引发网民热议。为此,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和市委政法委近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向社会通报了这篇新闻的主角——犯罪嫌疑人郝辛卯的职务侵占犯罪事实。(新华网3月18日)

      新华网3月18日和《法制日报》3月16日报道的事实与2月8日《新京报》的报道事实相距甚远,如果前二者的报道属实便足以坐实郝辛卯的职务侵占罪,如果按照后者的报道属实,那郝根本就不是什么犯罪。看来,此案扑朔迷离,作为局外人的我,也无从判断孰是孰非。但是, 据鄂尔多斯市有关部门介绍,此案根本不存在什么“下级法院否定上级法院”的问题,却是睁着眼说瞎话。

       2007年6月14日,鄂市中院终审判决郝辛卯胜诉。2009年6月11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鄂市中院判决,郝辛卯方胜诉,也就是法院认定争议的股权是郝辛卯所有。但是,2009年12月21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鄂尔多斯人郝辛卯有期徒刑7年。鄂托克旗法院的刑事判决明明与鄂市中院、内蒙古高院的判决截然相反,这不是“以下犯上”还是什么?

      至于鄂尔多斯市有关部门解释所谓不是“以下犯上”理由是,对于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刑事案件,上级法院并非不知道。因为,其间的延期审理就是内蒙古高级法院批准的,而指定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也是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上级法院知道,甚至是批准了延期审理,并不表明这二个判决没有矛盾,并不表明下级法院没有违背上级法院的判决,这二份判决内容截然相反的事实就摆在那里,并且前一民事判决并撤消。

从现有披露的信息来看,内蒙古高院一直并不认可这一事件是刑事案件,不认同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其一是郝辛卯的代理人告诉记者,高院再审期间,内蒙古自治区经侦总队曾给高院发函,要求高院终止审理这起民事案件。高院派人交涉,表示不认为此案是刑事案件;同时质疑经侦总队对高院的去函资格;其二是,2008年4月1日,鄂市公安局正式对郝辛卯立案侦查,2009年2月4日,郝辛卯被鄂尔多斯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到2009年6月11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还是维持鄂市中院判决,判决郝辛卯方胜诉。

  至于下级法院的刑事判决可否作出与上级法院民事判决不同的内容,也就是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冲突的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则来调整,从维护法制统一的角度,如果某一法院要作出与另一法院民事判决内容不一致的刑事判决,理应先将材料转交另一法院,由另一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后,再进行刑事宣判,才更妥当。

  如今,对于内蒙古高院来说,摆在它面前的是一个难题,因为无论如何,两个生效判决,内容截然相反,这对于一个法治国家都是笑话。要么刑事判决有错,要纠正下级法院的刑事判决;要么民事判决有错,要根据下级法院刑事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来改判民事判决。而且,对于检察机关也是一样,不能一方面认为刑事判决是正确的,另一方面却面对截然相反内容的民事判决视之不理,不提起抗诉。当然,为了回避双方的指责,一方认为对方动用地方公安、检察力量将民事案件搞成刑事案件,另一方认为对方在高院打赢官司奥妙无穷,为了避嫌,我还是坚持我以往文章的观点,内蒙古高院还是回避为好,将这二个案件一并交到最高法院来重审,澄清事实,还当事人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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