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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成为非法拘禁”将让见义勇为雪上加霜

(2010-03-17 19: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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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扭送成为非法拘禁”将让见义勇为雪上加霜

                         杨 涛

 

二年前,河南巩义市人白朝阳发现通缉犯刘进学,遂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组织抓捕。其间,刘猝死。法院一审认定,白朝阳及三个同伴犯有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十年以上徒刑。关注此案的刑法专家认为,任何公民发现通缉人员,有权扭送司法机关,白朝阳等人行为不构成刑事罪名。目前,该案诉至郑州市中院,等待二审开庭。(《新京报》3月16日)

我们不断在报纸上看到这样的新闻:“群众抓贼,一个一千”,福州市鼓楼区大街小巷都挂起“有奖抓贼”的宣传横幅。鼓楼区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宋依泉说,为了打击侵财犯罪,也是为了弘扬见义勇为,国庆节前鼓楼区全区宣传“有奖抓贼”;贵州省毕节市警方希望广大群众参与到这场声势浩大的“两抢”专项整治活动中来,积极参与抓捕,对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并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群众,警方将奖励其见义勇为现金2000元。

 这些的新闻透露出这样的信息,《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正当行使“扭送”权利,并没有多少人愿意积极行使,需要公安机关给予物质奖励来进行刺激。但是,我想,巩义市这个案件判决出来后,恐怕再没有人愿意去行使握扭送权利,即使是公安机关再用重奖来刺激。道理很简单,谁也不愿意在扭送过程中,好端端地背上个“非法拘禁”的罪名。

  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这说明,扭送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所谓的“非法拘禁罪”则是指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刘进学是批捕在逃的通缉犯,属于被扭送的对象,公民白朝阳将刘进学推上车的行为,属于符合扭送的条件,况且,白朝阳在扭送前与扭送过程中一直与公安机关保持着联系,这种行为根本不属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当然,白朝阳与刘进学存在过经济纠纷,两人存在着矛盾,但这种矛盾并不能否认白朝阳在法律上行使的扭送权利,最多给白朝阳扭送行为上蒙上一层道德的阴影。也就是说,白朝阳在动机上并不高尚,可能就想让刘进学尽快归案,以尽快解决自己与他的经济纠纷。但动机上的不高尚,不能剥夺他合法的扭送权利,更不能由此来对白朝阳以“非法拘禁罪”来定罪量刑。

如果仅仅以扭送过程中,发生“猝死”等意外事件,就判决扭送行为是“非法拘禁”,那么,一个可想而知的事实是,每个公民都不敢行使扭送的权利。因为,每个公民也无法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心脏病等疾病,是否会因为扭送惊吓过度而死亡,为了不让自己卷入刑事官司之中,最理智的方法就是“各人各扫门前雪,不管人他人瓦上霜”,不去见义勇为。这样造成的局面就是,当大街上,有人被抢、被伤害大呼“救命”,请求旁边人的抓住歹徒时,旁边的公民个个置之不理、袖手旁观,要不就是在边追赶时边喊,“你会不会猝死”啊!

  当然,我并不是说,公民在扭送过程中造成的任何伤害或者死亡都不应当负刑事责任。首先,扭送的对象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类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如果将合法公民误以为犯罪嫌疑人,那么在扭送过程中造成伤害的,有过失的仍然要负刑事责任;其次,扭送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果在扭送中不是为了制服而必须进行的搏斗而是故意殴打犯罪嫌疑人或者制服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或者明知有心脏病等疾病而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其伤害、死亡的,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再有,公民在制服犯罪嫌疑人后不及时送住公安机关,而是长时间滞留,这也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但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将正当及时的扭送行为定为“非法拘禁罪”。

行文至此,我想起成都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案。案发时,两名歹徒驾驶摩托车在成都抢夺一女士的金项链后逃逸。市民张德军闻讯开车追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一歹徒被截肢,另一歹徒身亡。法院认为,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张德军最终被判无罪。两个判决对于社会正义的弘扬,谁有利谁不利,立马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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