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钱减刑”应重“情”不唯钱
杨
涛
最高人民法院2月9日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国青年报》2月10日)
“赔钱减刑”走到今天,可谓一波三折,先是各地地方法院公开、半公开地搞,后是东莞市中院等一些法院大张旗鼓地搞,再就是河北省高院等地出台相应的规定进行提倡。现在,最高法院终于出来表态,“赔钱减刑”总算结束了“妾身不明”的状态。
不过,从“赔钱减刑”的提法诞生之日起,就遭受到不少非议,在今天贫富悬殊加剧的情形下,人们越发担心金钱腐蚀司法,担心金钱成为犯罪人的护身符。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从已经揭露的诸多案件来看,那些有钱有势的人,在对司法官员进行行贿后,就可以获得较轻的甚至免除处罚。“赔钱减刑”制度的存在,也的确可能给某些人以权力寻租的平台。
然而,尽管如此,我却不想轻易抹煞“赔钱减刑”的作用。“赔钱减刑”具有其法理基础,从法理上讲,刑罚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报应刑,一个是教育刑,前者主要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来量刑,而后者则要综合犯罪分子可教育改造的程度、人身危险性来量刑。那些真诚悔过,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犯罪分子,反映了其人身危险性降低,通俗地说,“还是可以挽救教育的”,因此,对其酌定从轻符合刑罚的目的。因此,一方面,我们要让“赔钱减刑”发挥其应有作用,另一方面又要防范金钱主宰司法,那么,我们就应当重“情”,而不唯钱。
所谓的“情”并非指的是感情,是指综合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态度等情形的“情节”。首先是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罪行是决定能否“赔钱减刑”关键的因素之一,如果那些情节极其严重,杀死多人的被告人也能在赔钱后减刑,那肯定会让人感觉花钱到就能买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就表示,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河北省高院也表示,对暴力犯罪绝不许“花钱减刑”,依法应该判死刑的被告人,做了赔偿也不能“买命”。
其次,所谓的“情”也指的是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有些被告人虽然赔得很多,但这些钱相对他的资产而言不过是九牛一毛,他并没有悔改表现,对这样的人减刑,显然不能起到教育其本人和警戒潜在违法者的作用。而有些被告人虽然赔得并不算多,但他和他的家属是竭尽所能地赔偿并且认认罪态度很好,以他们适当减刑,也符合刑罚的目的。
最后,所谓的“情”也指受害人及其家属,以及社会民众的态度。如果被告人不能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原谅,民众对其意见也特别大,对其减刑就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赔了再多的钱也不宜减刑;相反,如果被告人能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和社会民众的认同,对其减刑就能维护社会的稳定,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也是符合刑罚目的。
以此对照审视最高法院关于“赔钱减刑”的规定,可以说基本做到要求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重“情”不唯钱,但是,在如何贯彻落实相关规定,防范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仍然简单地把赔钱作为减刑的唯一因素的程序制约上着墨不多。这就要求法院要深入推行庭审程序改革,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上分开,在量刑程序上要对“赔钱减刑”进行公开辩论;其次,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将“赔钱减刑”的理由说透明;最后,要将“赔钱减刑”的理由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防范“暗箱操作”和造成“花钱买刑”的恶劣社会影响。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