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岂能“先上船后补票”
(2009-12-09 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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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涛之评论 |
征地拆迁岂能“先上船后补票”
杨 涛
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中国广播网12月8日)
在五名学者的建议中,提出了“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今后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时,必须正视这一问题,杜绝“先上船后补票”的现象发生。
但是,在《拆迁条例》中却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与开发商、政府之间没有达成协议,补偿的标准并没有确定,被拆迁人并没有拿到认可的补偿标准时,甚至还在法院诉讼期间,地方政府就可以进行强行拆迁了,这就是典型的“先上船后补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