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更有对公共财政的知情权
(2009-12-04 22: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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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涛之评论 |
纳税人更有对公共财政的知情权
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其中明确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等权利。(《羊城晚报》12月2日)
如果说此次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有多大的新意,我看也未必。尽管该公告中“凡涉及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用‘您’、涉及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必用‘我们’这样的称谓,明显地和有关法规条文硬邦邦的表述相区别”,体现了税务机关人性化和温情脉脉的一面,但总体来说,包括所谓知情权等十四项纳税人的权利,只不过是将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已有的规定“归拢”而已,起了一个法规编纂的作用,事实上,作为国家部委的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赋予纳税人更多的权利。
但是,我们对于公共财政的参与、决策、知情权有多少呢?比如,有数据显示,公款吃喝开支1989年为370亿元,1994年突破1000亿元大关,2005年突破了3000亿元大关;在公车消费上,“八五”计划期间,全国公车耗资720亿元,年平均递增27%,上世纪90年代末,全国有公车35O万辆,含司勤人员在内年均耗用3000多亿元人民币;而公款“出国考察”,国家每年都要花费3000亿元。而各地的财政的预算,除了每年在人大会上走走形式外,对于公众仍然是“国家秘密”,即使是广州先吃“螃蟹”,公布了相关政府预算,开了一个好头,但有关官员公款吃喝、公款出国等事项仍然不能显示出来。财政有如此巨大的“黑洞”,并且对公众仍然是保密有加,如何体现纳税人的权利,如何让纳税人自愿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