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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更有对公共财政的知情权

(2009-12-04 22:32:49)
标签:

杂谈

分类: 涛之评论

纳税人更有对公共财政的知情权

                      

 

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其中明确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等权利。(《羊城晚报》122)

如果说此次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有多大的新意,我看也未必。尽管该公告中“凡涉及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用‘您’、涉及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必用‘我们’这样的称谓,明显地和有关法规条文硬邦邦的表述相区别”,体现了税务机关人性化和温情脉脉的一面,但总体来说,包括所谓知情权等十四项纳税人的权利,只不过是将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已有的规定归拢而已,起了一个法规编纂的作用,事实上,作为国家部委的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赋予纳税人更多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从公告来看,所谓的纳税人的权利,比如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等等权利,不过是纳税人在纳税时为纳税方便而享有的一些权利。也就是《南方都市报》 122日的社论中所说的“应该是狭义的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亦即作为行政对象的纳税人相对于税务机关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远远不仅于此。正如公民让渡部份权利组成国家,为画家行使公权力,公权力就必须以保障公民权利而存在一样。纳税人通过纳税交出自己的部分钱财,养活政府和公务人员,组建公共财政,那么,财政的钱就应当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纳税人就应当享有对财政状况预算和使用的知情权,享有对财政预算如何使用的参与与决策权,享有对滥用财政钱财的批评和监督权,享有要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困难救济的请求权,享有对于掌握和使用财政的官员的知情和监督、罢免权,等等。正如我们去购买一套房子,我们不但在交钱买房子时应当享有售楼小姐热情服务和开具发票、收据等权利;更重要的是,我们还要享有对房子本身的权属和建筑情况的知情权,享有在付钱后拥有房子的权利。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所享有的知情权等权利相当于是我们享有售楼小姐热情服务和开具发票、收据等权利,但参与、监督和知情公共财政的使用,那就相当于我们得到有质量保障的房子的实质权利。

  在以往,税务人员是爷,而纳税人纳税却是求爹告娘的,“门难进、脸难看”,有些人纳税多年,还一张凭证都没有见过。因此,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知情权等权利的提出和重申,有助于改进税务机关的工作作风,促进纳税人自觉纳税。但这还只是治标不治本,因为,我们纳税的最终目的,不过是要政府提供优良的公共服务,否则,那怕税务机关态度再和蔼,也难以让纳税人心甘情愿地掏出一分钱,接受服务和付出应当成比例的。

但是,我们对于公共财政的参与、决策、知情权有多少呢?比如,有数据显示,公款吃喝开支1989年为370亿元,1994年突破1000亿元大关,2005年突破了3000亿元大关;在公车消费上,八五计划期间,全国公车耗资720亿元,年平均递增27%,上世纪90年代末,全国有公车35O万辆,含司勤人员在内年均耗用3000多亿元人民币;而公款“出国考察”,国家每年都要花费3000亿元。而各地的财政的预算,除了每年在人大会上走走形式外,对于公众仍然是“国家秘密”,即使是广州先吃“螃蟹”,公布了相关政府预算,开了一个好头,但有关官员公款吃喝、公款出国等事项仍然不能显示出来。财政有如此巨大的“黑洞”,并且对公众仍然是保密有加,如何体现纳税人的权利,如何让纳税人自愿纳税。

   所以,国家税务总局以发布公告公布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的权利,只不过是开了一个头,更重要的是,我们要通过法律、法规来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实质权利,要让纳税人真正享有对公共财政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权,要让纳税人真正能享有政府的优质的公共服务,进一步落实纳税人在宪法和法律中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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