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听、窃听当纳入司法审查
(2009-11-27 21: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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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涛之评论 |
监听、窃听当纳入司法审查
去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这被认为是第二轮司法改革开始的标志。随后,《意见》若干内容陆续见诸报端。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透露,通过这次司法改革,包括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都能得到明确规定,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新华网11月24日)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搜 查、扣押物证、书证、鉴 定等侦查措施,而监听、窃听这些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并不在法定的侦查措施之列。但你因此认为在现实中,公安机关侦查刑事犯罪,不会运用监听、窃听手段,那你就大错特错了。事实上,除了那些遍布商场、马路的探头在监听、窃听我们外,在刑事侦查中,也大量地运用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因为,法律的空白并不妨碍公安机关以打击犯罪为名,在实践中购置了大量而先进的监听设备,培养了大量的技术人员,并且在大量的案件中运用这些技术手段。
但是,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被公权力机关滥用,对于公民的隐私权等权利将产生重大的伤害,让公民时刻感觉生活在一个被监听的氛围中,“法律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在电影《窃听风暴》中,特工那种无孔不入的监听、窃听,令每个公民都感到震惊和战栗。因此,在法治国家,无不对监听、窃听的条件、适用期限等作出规定,并且,监听、窃听通常都需要法官的批准,将监听、窃听纳入司法审查程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