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使用信息记录的权力更重要
(2009-10-16 15: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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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涛之评论 |
规范使用信息记录的权力更重要
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一条例如出台,将结束征集信用信息的机构在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等环节上无法可依的状态。《意见稿》界定了信用信息的范围,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央行还透露,今后个人水、电、气缴费情况、欠税情况等都将纳入信用记录。(《武汉晚报》10月15日)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是基础就是建立诚信机制,近些年来,市场欺诈行为层出不穷,多年来人们一直在呼吁建立中国的征信机制。但是,当国家真正准备出台相关的法规时,媒体和公众却争议不休,这并不是公众反对建立征信机制,而是担心征信的权力和公民个人信用记录被滥用。
这并不杞人忧天,尽管《意见稿》在限制征信权力的方面作出了不少规定,比如不得收集家族出身等个人信息,不得将获得的信用信息不能用作与信息主体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等等,但是,这种规范仅仅是在征集信用信息方面,然而,对于公民个人的信用记录上使用上,即公民的信用记录在那些方面会限制公民的贷款等相关权利方面,《意见稿》并没有涉及,仍然处于空白状态。
比如,目前有六种情况易导致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从而影响到公民从事贷款等金融活动:一、“睡眠信用卡”不激活还是会产生年费,若不缴纳就会产生负面的信用记录;二、信用卡透支消费、按揭贷款没有及时按期还款;三、贷款利率上调,仍按原金额支付“月供”或分期,产生欠息逾期;四、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时,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五、手机号停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欠月租费而形成逾期,也会造成不良记录;六、被别人冒用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产生信用卡欠费记录。
这里存在几个问题,第一,如果说,在银行直接从事业务,自身不守信而导致不良记录,从而限制了自身从事借款的权利,还可以理解,那么,由于手机欠费等与银行业务无关的事情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从而限制公民从事贷款等权利却须慎重。因为,这种手机欠费其实有复杂的原因,不可简单而论。因此,除在银行发生的不良信用外,其他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要与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联动,限制公民在银行贷款等权利须特别慎重。现在,央行称,今后个人水、电、气缴费情况、欠税情况等都将纳入信用记录。而前不久,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也表示,其正酝酿与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协调,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将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这种未经慎重考虑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动真让人有些后怕。
第二,信用不良记录的使用并没有区分“善意”和“恶意”,也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现象。比如被别人冒用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产生信用卡欠费记录,这种记录并不是公民主观上产生的,如果不区分对待,就很容易引发人们的不满。特别是手机欠费、个人水、电、气缴费情况、欠税情况等情况,这些情况更是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手机、电话欠费的问题,有些收费的依据根本就是电信、移动公司的“霸王条款”、不合理的收费,律师董正伟就认为“有的民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了电话欠费问题。但银行2、3年以后才想起催款,电话费还没有滞纳金多。”他质疑道“为什么电话公司的工作过失,要用户来承担不良后果?如果电话公司就是为了追要高额的滞纳金、而故意长时间不告知用户,那么这种做法本身就是恶意的‘侵占’财产行为,从法律上都不支持他,这个后果却要用户来承担很不公平。”再比如水、电、气缴费的问题,有网民就认为,“水电煤气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由所有涉及到的民众进行投票确认;相关企业必须建立畅通便捷的缴费渠道并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相关企业必须每月收费前提供收费详单,并预留10天以上时间给公民查证质询;如果因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公民欠费,在公民提供资料证明后相关企业必须主动向银行提出取消不良信息记录”。事实上,在我们这个“民以为吏为师”的社会,公民不诚信的状况的形成,很大程度上跟银行、电信、移动、电力等公营单位和政府机关自行其是、霸道、垄断、滥用公权力、不讲诚信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不首先解决他们的公信力问题,就匆匆出台规范公民诚信的规定,特别是随意使用诚信记录,就很难让公民真正讲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