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有奖抓贼”变种为“职业抓贼”
杨涛
“群众抓贼
一个一千”,9月15日,福州市鼓楼区大街小巷都挂起“有奖抓贼”的宣传横幅。虽然,有奖抓贼政策已经出台很久了,但如此“明码标价”的宣传,却还是头一回。鼓楼区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宋依泉说,为了打击侵财犯罪,也是为了弘扬见义勇为,国庆节前鼓楼区全区宣传“有奖抓贼”。(《东南快报》9月16日)
咋一看,“有奖抓贼”好像是一个新鲜事儿,其实,并不是那么回事。早在去年10月,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就高调宣布,拿出100万元重奖抓获现行入室盗窃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群众,直接抓获或扭送1名现行入室盗窃嫌疑人,可获500元~5000元现金奖励;而“一个一千”的价码也没有湖南邵东县的出价高,在邵东,抓获一个抢劫犯奖励现金5000元,抓获一个抢夺犯奖励现金3000元,抓获一个盗窃犯奖励现金2000元。
有些人很激烈地反对这种“有奖抓贼”,道理很简单,民众通过纳税养活了大批警察,警察就应当维护社会治安,就不应当再用纳税人的钱让公民来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的使命。我倒抱一种同情的心态看待“有奖抓贼”,应当说,通过纳税养活的警察对于社会治安负有主要职责,但社会治安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工程,光靠警察勉为其难,确实需要民众一起参与,纳税人拿出一些钱来奖励一些公民自愿、积极参与到社会治安的维护中,未尝不可。但无论如何,公民的自愿参与只能是一种补充。
我担心的是,“有奖抓贼”一旦被当作行之有效的措施,被大面积和广泛地推广,警察会不会以此而推卸责任,将维护治安的许多职责转嫁给公民,造成主次颠倒。我这种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在湖南邵东县,在“有奖抓贼”的推动下,该县已经形成了一批“职业抓贼人”,
街头活跃着大大小小、或紧密或松散的职业抓贼手联盟,有退伍军人职业抓贼团、摩的司机职业抓贼小组。自推行“有奖抓贼”措施以来,民众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相当于前4年的总和,占2008年公安逮捕人数的四分之一。这样的成果是喜人的,但另一方面,却反映了作为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公安机关责任的旁落,有近四分之一的犯罪嫌疑人竟然靠民众来抓获。
民众通过纳税养活了警察,警察当然要在维护社会治安上要担负最主要的职责,如果通过“有奖抓贼”将本来许多由警察负的责任由民众来担当了,那么,民众无形中就是再一次纳税向政府购买社会治安服务,造成“双重纳税”,这对纳税人是很不公平的。而且,民众通过让渡部分权利,组成政府,赋予警察享有公权力,警察不但配备枪支器械,还享有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力,他们对付犯罪分子是有力的;而普通公民对待犯罪嫌疑人,没有精良的装备,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仅仅可以行使“扭送”的权利。如果将维护社会治安,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职责依赖于民众,不但会造成民众不必要的伤亡,而且,在这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违法和侵权等诸多事件。
有些人总是在算所谓的“经济帐”:用几十万元的奖励,换来抓获多少名犯罪嫌疑人,产生了更大的社会效益,何乐而不为呢?但我们更应当反过来想想,为什么纳税人用同样多的钱用在享有公权力的警察身上却起不到同样的效果,这是不是表明警察的效率低下呢?而且,事实表明,凡是大张旗鼓地推行“有奖抓贼”的地方,都是社会治安比较混乱的地方,也可以说是警察治理不力的地方,平顶山市是如此,邵东县是如此,而鼓楼区大概也不会是例外。
因此,“有奖抓贼”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补充形式未尝不可,但是,当将它大张旗鼓地推广,甚至滋生出“职业抓贼人”了,我们就有必要查查原因,甚至对负责治安的官员进行“问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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