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范围扩大比行贿查询范围拓宽更重要
杨 涛
从9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人民日报》9月13日)
可以预想的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录入从原来的五个领域拓宽到所有领域,能让所有的行贿人感受了法律威慑力,对于预防贿赂犯罪将会发挥更为积极和有效的作用。但是,我们仍然不能抱有过高的希望,因为,目前的“行贿人黑名单”不是“行贿人”而是“行贿罪犯”的“黑名单”。
此话怎讲?原来,最高检规定的“行贿人黑名单”中的“行贿人”仅限于““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的行贿罪犯,这就意味着那些有行贿行为的人,即使行贿的数额巨大,只要没有移送到法院被判决有罪,就不会上这个“黑名单”。因此,这样的“黑名单”效果就比较差。以最早推行“行贿人黑名单”的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为例,以前“因行贿罪被法院判刑的;虽未判刑,但行贿数额巨大,超过5万元的”等都可以上“黑名单”。因此,“每天来查询黑名单的单位负责人一个接一个,有时一天就要接待十几家”,但行贿人的范围限定为行贿罪犯后,却是“几乎是隔几天来一两个,很多是兴冲冲来,失望而归”,沦为一种“花架子”。
行贿罪犯当然应当上“黑名单”,但是,许多行贿人根本就不会被判处行贿罪。在实践中,由于贿赂犯罪是“一对一”的犯罪,查处难度相当大,因此,许多行贿人在追诉前,甚至被检察机关发现后,只要主动配合,充当“污点证人”也往往作不起诉处理,不会送到法院判处行贿罪。例如,曾经16次向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行贿数额高达244.8万元,在煤矿承包、工程投标、矿山安全事故处罚等获得诸多不法利益的黄生福并没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这样的行贿人如果不对他在工程承包等方面进行资格限制,必将后患无穷。此外,行贿罪的“贿赂”仅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不包括非物质性利益。但是,一些行贿人却变着花样进行行贿,例如为他人子女上学、参加工作、提拔提供方便,甚至包括“性贿赂”,
女商人王小毛就利用与原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保持“亲密关系”,而让李用手中的权力为她包了不少工程。这样的行贿行为判处不了行贿罪,但是,将他们上“黑名单”,不让他们继续为害社会,却是很有必要的。
有统计数据表明,在近年来的反腐败工作中,行贿案件真正能进入司法程序的,不到受贿案的5%。这就意味着,行贿案件真正被判处行贿罪少之又少,那么真正能上“黑名单”的行贿人为数就特别有限。大多数行贿人既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又逍遥于“黑名单”之外,可想而知,即使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录入拓宽到所有领域,这样一份残缺的“行贿人黑名单”也无助于净化工程发包、政府采购、金融交易等环境,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因此,在拓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录入范围的同时,还必须与扩大“行贿人”的范围齐头并进,如此,才能让“行贿人黑名单”真正发挥震慑潜在的行贿人和预防贿赂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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