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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国度,公民有权享受安稳的好觉

(2009-09-04 23:44:28)
标签:

杂谈

分类: 涛之评论

 法治的国度,公民有权享受安稳的好觉

杨  涛        

在一个月黑风高的晚上, 队员们都在焦急地等候,墙上的闹钟时针在嘀答嘀答地响着,只听到队长一声令响,队员们分乘几辆车,像下山的猛虎一样向陈庄扑过来,只几下功夫就就将人控制住,将里面的东西全部都搬了出来,队员们圆满地完成了任务。

 这是土匪下山吗?不是,是游击队打仗吗?也不是。这是在描述一次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机关的裁决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在以往,我们都将此作为执法人员吃苦耐劳、有计谋、有策略的事迹来进行大肆地宣扬。不过,也许今后这种事情就不能再发生了。8月24日,全国人大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人日报》8月31日)

  夜间“突袭”、“堵被窝”是某些执行机关和人员完成工作的“杀手锏” ,甚至一些司法机关也是乐此不疲。前些年,北京市某区法院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的一次“堵被窝”式大规模强制执行,在当天就有57户被强制执行,其中16名业主被拘留,此举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许多人纷纷提出了批评。是的,行政机关也好,司法机关也罢,执法行为是光明正大的事情,何况,要执行的对象也不过是轻微违法的公民,用过去的政治术语来说,这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所以,行政机关搞强制执行根本不需要在月黑风高的夜晚偷偷摸摸地进行,或者在节假日大张旗鼓地进行,从而对当事人或者民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骚扰。

  对于执法活动,法治国家通常都会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以贯彻“比例原则”,防止执法活动过度扰民。例如,在法国,对住所的搜查不得在早上6时以前晚9时以后进行,除非屋主提出要求,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德国也规定第104条,在夜间,只能在追捕现行犯,或者在延误就有危险时或者在捉拿潜逃囚犯的时候,才允许对住房、办公房间和有圈围的产业进行搜查。 “夜间”的时间段,即从4月1日至9月30日,夜间是指从晚上9时至凌晨4时的期间,从10月1日至3月31日,夜间是指从晚上9时至凌晨6时的期间。同样,意大利也也规定,对住所或者靠近住所的封闭场所的搜查不得在7时之前、20时之后进行,但在紧急情况下,法官或者检察官可以书面决定方式批准在夜间进行搜查。

 2004年4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法治政府”是一个廉洁政府、透明、阳光政府、高效政府、有限政府。而一个阳光、透明政府就不光在行政决策上,做到决策过程公开、透明、阳光,在行政信息上公布上,透明、阳光,也应当在通过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执行上都应当透明、阳光。

行政强制执行活动本身就是因为当事人不主动和不愿意执行行政裁决的内容,由行政机关使用行政力量来强制执行,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如果执行方式不当,或者选择在夜晚和节假日这样容易扰民的时间执行,就更容易加大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周边民众的猜疑与不满。相反,行政强制执行活动在白天进行,执行时间上不会让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也给民众表明自身愿意接受监督的态度,这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当事人对立情绪,也能起到教育民众以及保证自身执法活动在民众的监督下,在合法的轨道运行。

阳光执行有利于打造“阳光政府”,而“阳光政府”是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阳光执行有利于建设一个法治政府。所以,我希望,《行政强制法》草案中关于禁止在夜间和节假日进行强制执行的规定能保留下来,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严格执行。同时,我也希望在草案中增加对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活动中也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中增加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也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规定。让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在夜晚偷偷摸摸执法成为一种惯例,让我们的民族在夜晚能睡一个安稳的好觉,没有公权力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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