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恶性交通肇事的刑罚关口须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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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南京市6·30醉酒驾车致5死4伤惨案的嫌犯张明宝,日前被警方提请江宁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张明宝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杨涛认为,将刑罚的关口前移,高速飙车、醉酒驾车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将可能交通违法行为之初就对一些驾驶者形成威慑力,促使他们不敢贸然从事交通违法行为,进而使得公共安全免受交通违法行为的威胁,那么,南京、杭州这样的惨剧就会大大地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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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特约评论员 |
杨涛 |
【新民网评】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南京市6·30醉酒驾车致5死4伤惨案的嫌犯张明宝,日前被警方提请江宁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张明宝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扬子晚报》7月9日)
网上关于张明宝涉嫌什么样的罪名争议不休。大致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他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张明宝一直处于醉酒状态,对于造成5死4伤的后果心态上是过失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他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他在撞倒一个人后为逃避责任,仍然驾车逃逸,对于造成后面的严重后果,是明知而且是放任的,是一种故意的心态。
张明宝到底涉嫌什么样的罪名,最主要是看他的心态上是过失还是故意,而判断他的主观心态,则还是要从当时他的客观行为来判断。从目前公布出的信息来看,我个人倾向于认为,张在驾车时应当没有醉到不醒人事的状态,否则不会连续驾车,那么,在撞到第一个人时,他应当停止下来,而他在众人叫停中非但没有停下来,反而继续驾车,只能认定他为了逃逸而不顾他人的死活,对后面的人死亡持有的是放任心态。
不过,现在讨论张明宝的刑事责任固然很重要,然而却无法挽回逝者的生命,我们要防范类似的现象发生,就必须从源头要制止那些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试想,如果我们能制止胡斌平素的飙车行为,那么风华正茂的谭卓就不会死于非命;如果我们能有效地制止张明宝的醉酒驾车的行为,那么五个无辜的行人就不会丧生于他的车轮之下。
不过,我们的法律似乎对于一些侵犯财产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比如当年的许霆利用银行柜机的漏洞骗取10多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对于危及生命安全违法行为的防范却远远不到位。比如高速飙车行为、醉酒驾车行为,从一开始他们就将公共安全、他人的生命置于一种特别危险的状态,驾车人对于制造这种危险状态也是明知的,从理论上讲,他们的这种行为对于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是一种危险犯。将这些高速飙车、醉酒驾车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罚加以惩处也完全是合情合理。但是,我们的法律对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却失之过轻,对于多次超速和严重超速的,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都是罚款或者扣分、吊销驾驶证;对于醉酒驾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且,即使是这样比较轻的行政处罚,在实践中也很难执行到位,除了少数大城市外,许多地方对于高速飙车、醉酒驾车执法并不严格,出现南京这样的惨烈车祸也就不足为奇了。(新民网原创)
其实,对于高速飙车、醉酒驾车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规定为犯罪,并且要处于一定年限的监禁刑罚。比如21岁的尼日利亚国脚米克尔在英国驾车,因为酒精浓度超标,被捕并由警察送进了居留所。他被指控酒后驾驶,将会面临的处罚至少吊销驾照1年的处罚,更严重的话会被判入狱6个月并处5000英镑的罚款。而在香港,最新通过的酒后驾驶条例,赋予了警方更大的权力任意抽查车辆,要求司机做酒精呼气测试;而且,若测试结果超标,初犯者至少停牌三个月,并要强制修读驾驶改进课程,而最高刑罚则可监禁三年。再比如,英国一名男子带着14岁的儿子驾驶摩托车在一条湿滑的公路上疾驰,时速达到196公里,尽管没有造成任何损害行为,这位男子还是被判处入狱六个月。
将刑罚的关口前移,高速飙车、醉酒驾车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将可能交通违法行为之初就对一些驾驶者形成威慑力,促使他们不敢贸然从事交通违法行为,进而使得公共安全免受交通违法行为的威胁,那么,南京、杭州这样的惨剧就会大大地减少。我们希望,有关部门慎重地考虑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刑罚关口前移的问题,让公民的生命财产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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