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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醉酒驾车,当用刑罚规制

(2009-07-03 09:17:22)
标签:

杂谈

分类: 涛之评论

   对待醉酒驾车,当用刑罚规制

                     杨 涛

6月30日晚8点多,南京岔路口地区发生惨烈车祸,肇事司机先将一名小伙子撞倒,之后未减速将两名瓜贩撞倒又将一女子撞飞。而后轿车仍然没有减速,将一名男子撞进了一辆商务车里,又将一名孕妇撞飞,孕妇腹部开裂,婴儿滑落到地上。此次事故连撞9人5人死亡,传言称肇事司机为一高尔夫俱乐部的副总,也有传言称其是公务员。(中国新闻网7月1日)

什么叫惨烈?这就是惨烈,连撞9人致5人死亡,其中一名孕妇撞飞,婴儿都滑落出来,连赶到现场抢救伤者的民警当场就哭了;什么叫目无法律?这就是目无法律,肇事司机不但是醉酒驾车,而且还是飙车,据目击人称,时速高达100码以上。

 毫无疑问,这名肇事司机不仅仅涉嫌的是交通肇事罪,更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他在第一次肇事撞人后,非但没有停下来,反而继续向前冲,继续连撞倒多人与多部车辆,这已经是在放任的心态下,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了。然而,事后追究肇事司机的责任虽然很有必要,但对于死者来说,已经晚了。因此,重要的是,为什么司机敢于醉酒驾车而且是飙车,并且,为什么今天这种醉酒驾车事件仍然是屡屡发生呢?

 现代社会,汽车是最为便捷的交通工具,对于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必不可少,但汽车同时也是一种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从每年的车祸死亡人数高居各种事故的榜首可见一斑。因此,驾驶汽车不仅要经过专门的学习,具备一定的资格,而且,驾驶汽车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比如不准酒后驾车,更不用说醉酒驾车、醉酒飙车了。酒后驾车特别是醉酒驾车,从一开始就减弱了自身的驾驶能力和注意能力,因此,就是从一开始就至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危险之中。从法理上讲,醉酒驾车,就涉嫌到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危险犯,对其采取刑事制裁完全可行;而且,只有规定醉酒驾车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责任,才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醉酒驾车,才有利于防范醉酒驾车产生的严重的交通事故,让公众的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像南京的这起惨烈车祸发生的机率就更小。

醉酒驾车,是人民公敌,也是各国和地区法律打击的重点,许多国家和地区特别重视对于醉酒驾车的刑事处罚,从源头上防范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比如21岁的尼日利亚国脚米克尔在英国驾车,因为酒精浓度超标,被捕并由警察送进了居留所。他被指控酒后驾驶,将会面临的处罚至少吊销驾照1年的处罚,更严重的话会被判入狱6个月并处5000英镑的罚款。而在香港,最新通过的酒后驾驶条例,赋予了警方更大的权力任意抽查车辆,要求司机做酒精呼气测试;而且,若测试结果超标,初犯者至少停牌三个月,并要强制修读驾驶改进课程,而最高刑罚则可监禁三年。

 我们国家,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也有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并没有刑罚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且,即使是这样比较轻的行政处罚,在实践中也很难执行到位,除了少数大城市外,许多地方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执法并不严格,出现南京这样的惨烈车祸也就不足为奇了。

对待酒后驾车,可以适用行政处罚,而对于性质比较严重的醉酒驾车,不管有无造成严重后果,理应在法律规定应用刑罚制裁,比如判处三年以下的刑罚,如此才能从源头上来制止醉酒驾车的行为,防范因为醉酒驾车造成的惨烈车祸。当然,在制定法律来惩罚醉酒驾车的同时,更应当注重加强严格执法,否则,再严厉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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