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多少罪犯将监狱当成狡兔之窟
(2009-06-07 23: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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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涛之评论 |
曾流窜于广东肇庆、佛山市,广西桂林市,重庆市等地,公安部A级通缉令犯罪嫌疑人,身背7条人命的杀人狂魔成瑞龙在江西终于被查获。6月2日,江西省公安厅通过媒体对外透露称,成瑞龙隐姓埋名多年,今年5月31日,南昌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检索信息过程中,查证了用化名服刑的成瑞龙就是公安部A级通缉令犯罪嫌疑人。而成瑞龙也是当年残忍杀害佛山两名巡警的犯罪嫌疑人。(《广州日报》6月4日)
在以往,这种现象比较少,因为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要查清其真实姓名和身份后再起诉、审判。但是1997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也可以自报姓名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作出这样的修改是有道理的,在以往,确有一些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与身份无法查清导致难以起诉与审判,而法律允许检察机关以其自报姓名起诉,这有利打击一些拒不交待自身真实姓名和真实身份同时司法机关客观上也无法查清其真实姓名的罪犯。但这也带一些弊端,那就是一些侦查机关限于人力、物力或者为省事,对于一些能查清真实姓名和身份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下力气去查清,只要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或者随便报一个假名,侦查机关也不认真核实,就按照他们报的假名起诉、审判,从而造成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隐匿更严重的罪行,逃避了打击,放纵了犯罪。事实上,我们可以肯定地说,犯罪嫌疑人不报真实姓名和身份,中间必有隐情,而且十有八九可能就是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是背负命案在身。如果侦查机关工作做得再细致一点,在现代高科技条件下,特别是信息共享逐步推行的今天,大多数不讲真实姓名的犯罪嫌疑人还是能查清其真实姓名,从而打破他们将监狱当作逃避打击的“狡兔之窟”的美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