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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威胁炸桥获刑与对公权的不信任

(2009-06-02 19:35:04)
标签:

杂谈

分类: 涛之评论

举报威胁炸桥获刑与对公权的不信任

杨 涛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村民季大海给上级机关打电话称,如不处理村支书的“贪污受贿”行为,就炸毁附近的铁路大桥。苏家屯区法院日前以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审判处季大海有期徒刑一年。(《京华时报》5月31日)

仅仅在举报“本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有贪污受贿行为”时,季大海多说了一说:“如果不处理,就用手中的60千克炸药炸毁附近的一座铁路大桥”,他就获刑一年,这个代价也忒太了。与他付出同样高的代价的还有广东的一男子陈富超,他为了讨回债务,在广州海珠桥上表演“跳桥秀”,不但被一老伯强行推下桥,警方还声称对其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立案。举报也好,维权也罢,其成本之高,可谓超出想像。

 从法律上来看,所谓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季大海称如果不处理村支书贪污受贿行为就要炸毁铁路大桥的行为,符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客观表现,但是否达到“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却值得商榷。因为,他不过在举报时称“如果不处理,就用手中的60千克炸药炸毁附近的一座铁路大桥”,这个声称是有前提条件的---如果不处理,并且也仅仅对接受举报的国家机关称,并没有对外扩散。我认为,对季大海进行治安拘留比较妥当,即使要判刑,也应当判处缓刑为妥。

 不过,比分析季大海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为什么,季大海们在举报和维权时,要采取过激的手段呢?我相信,即使他们并不是十分清楚,使用这种过激手段权要负刑事责任,但至少他们清楚,用过激手段或者过激言语,对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秩序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甚至,我相信,他们分明是要用这种过激手段来过激言语来刺激公众与国家机关,以期对他反映问题的重视,达到更快和公正处理的目的。在骨子深处,他们本身就是对国家机关的不信任,他们根本不相信,他们通过正常的举报,相关国家机关能受理,而受理后,又能及时去查处。所以,季大海在举报后,要加上个尾巴---如果不处理,就用手中的60千克炸药炸毁附近的一座铁路大桥。事实上,有关机关果然很重视,警方和相关部门当即就动用大量警力和侦查设备,在接到电话5个小时内查找到季大海,查明所谓的“紧急险情”是季大海一时无聊自编自导的闹剧。我不知道,有关机关会不会在5个小时会就立即出动,查明村支书陈某是否有贪污受贿行为呢?而表演“跳桥秀”的陈富超同样也没有到信访局上访,他可能压根儿就不相信上访能解决什么问题?

季大海、陈富超他们的这种心理形成,与现实中一些地方举报人屡屡遭到挫折,维权屡屡绝望的的困境有着极大的关系。如果有关部门仅仅在对季大海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治罪,对陈富超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治罪上下功夫,恐怕是无济于事的。因为,举报与维权的渠道不畅通,更多的人对于公权依法执法不信任,那么就会有更多的季大海、陈富超使用过激手段和过激言语来举报与维权。甚至,这种治罪对季大海、陈富超本身也会失效,因为如果他们相信他们的过激手段与言语能引发国家机关和公众的关注,能解决他们的问题,他们宁愿坐牢也要让自身的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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