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飙车案不宜“赔钱减刑”
(2009-05-25 19: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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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涛之评论 |
杭州飙车案不宜“赔钱减刑”
5月18日上午,杭州飙车案中被害人谭卓的遗体火化,19日,谭卓父母的代理律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魏勇强,向《新民周刊》透露:本案双方当事人家属已经签订了总额高达113万元的赔偿协议。 (《新民周刊》5月20日)
杭州飙车案甫一出来,网上议论纷纷,网民要求对飙车者胡斌严惩,认为不严惩不足以制止恶性飙车事件,而有关方面也表态要对此案依法严厉处罚。如今,这一总额高达113万元的赔偿协议的出现,再次让网民担心,会不会出现“花钱买刑”或者“花钱减刑”的现象呢?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作为量刑上从轻的依据,具有一定的道理,但这并非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特别在杭州飙车案中,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一,在杭州飙车案中,胡斌肇事当时的时速在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范围,而事发当时的文二西路那个时间段的限速是50公里/小时,以公安机关认定的最低时速每小时84.1公里算,他超速60%以上,以认定的最高时速每小时101.2公里算。以这样的生死时速飙车,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极大,如果法院不是从重处罚反而从轻处罚,恐怕不足以警戒那些飙车成瘾的人,不足以维护我们的公共安全;其二,此前有报道称“重大车祸发生后,肇事者胡斌表现得毫不在乎,下车打电话。十余分钟后便有数名年轻人开着保时捷等名车到达现场。从网友发表的现场照片看,这些年轻人对眼前的事故若无其事,反而抽烟谈笑,并在聊天中说到要‘用钱解决’”。如果真得因为胡斌父母作了巨额赔偿就对胡斌减轻处罚甚至缓刑了之,那么也不能让他本人吸取到教训,杜绝今后类似的违法行为,还给其他人以飙车肇事可以花钱买刑的印象,这样的判决难以服众;其三,113万元的赔偿协议,都是胡斌的父母与谭跃所协商达成,胡斌本人在此事中的态度和悔罪表现我们不得而知,胡斌是否真正有悔罪表现,目前也不清楚,现在就很难说其有悔罪表现可以对他从轻处罚。事实上,最高法院的规定中,也只是说“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里隐含的意思是,如果情况特殊,即使“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作为量刑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