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糊不清的禁令是公民权利的巨大陷井
(2009-05-01 09: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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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涛之评论 |
含糊不清的禁令是公民权利的巨大陷井
杨 涛
从5月1日起,《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将开始实施,。《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公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不得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存在以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6个月以内停业整顿、停机联网的处罚。
无论从那个角度,杭州市人大通过的这个《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表面上看是合法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杭州市人大的立法没有超出立法权限;此外,散布谣言、诽谤他人、宣扬他人的隐私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杭州市人大立法禁止网站和网民的这些行为,似乎也合乎法律。
不过,仔细想想,许多事情却是经不起推敲,这个《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同样如此。先说散布谣言,我们知道,是人都有恐惧心理,对于自然灾害、社会动乱,都会产生警惕,并会将消息向亲朋好友传播以避免这种灾害,何况,在政府信息并不透明的今天,将自己所听的事情(有时甚至是误传的信息)传播是更经常的事情,那么,这种情形能算是散布谣言吗?2007年,无锡市居民丁某采用发手机短信形式,散布“太湖水致癌物超标”的消息,被无锡警方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然而,太湖的水质的确严重超标,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四处存在,并且还一度引发水危机,即使是丁某在传播中有所夸大,这能说是“散布谣言”吗?
同样说不清楚的还包括“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每个人当然享有不受他人诽谤的权利,不过,什么是“诽谤”对于官民来说标准就不一样了。譬如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你真正捏造了事实那就是诽谤;但是对于某些地方政府和官员来说,你举报政府和官员滥用权力、贪污腐败,只要地方政府和官员自己不承认,那怕没有上级纪检的调查结论,你也是诽谤。而且,普通公民遭遇“诽谤”只能自己乖乖去法院敲锣鸣冤,而官员认为了“诽谤”,自有捕快亲自出马,那怕今后背上个“滥用职权”也在所不惜。这从我们“谡山诽谤案”、“西丰进京抓记者案”、“王帅案”、“吴保全案”看得一清二楚。这怎样认定“诽谤”都没有说清楚,动辄就让公安机关处罚,公民还要不要行使宪法规定的“批评、控告、建议”的权利。
5月1日,《条例》在某些人的欢呼中就要实施了,不过,我要说一句不太动听的话,还是缓行为好,因为含糊不清的禁令是公民权利的巨大陷井,我想请立法者还是组织我们的专家和民众进行立法听证,认真研究一下我提出的这些问题,找到有效对策再实行也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