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血服务员被拘无关见死不救有关公共利益
杨 涛
武汉某高校大学生小林与黄石“混混”周某曾是“恋人”。而周某诱骗小林到黄石某宾馆后,邀他人对小林进行猥亵、强奸,并拍下裸照勒索。小林中途逃出魔窟向服务员占某求救,占某竟漠然置之。4月22日,服务员占某被黄石警方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500元。(《楚天金报》4月23日)
这则新闻引发了网络一场口水战,支持警方拘留占某的网民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见死不救,行为恶劣,就该拘留;而反对警方拘留占某的网民则认为,作为一名服务员,她自身都难保,不能强行要求她救助或者报警,而且认为,如果被害是不是大学生小林,如果是农民工小林,占某会被拘留吗?
我想首先澄清的是,如果占某仅仅因为见死不救,那是不应当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虽然说“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我们大力弘扬,不过,对于见义勇为也好、见死不救也罢,这只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也就是说人们可以从道德上谴责这种“懦夫”,却不可以在法律上惩罚他们。因为,毕竟贪生怕死、趋利避害是人的一种本能,而且这种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社会危害结果。
当然,某些情形下,见死不救是可能要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形主要是指某人负有特定的义务而见死不救,这种特定义务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等。比如消防队员对于火灾受困的群众,就负有实施救助的义务;比如幼儿园的老师带儿童去游泳,此时儿童溺水,幼儿园的老师就负有义务救助等等,如果消防队员不救助受困的群众,幼儿园的老师不救助落水儿童,就可能要负刑事责任。显然,作为宾馆服务员的占某,她有义务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但却没有在旅客受到犯罪侵犯时见义勇为的义务,所以,就她见死不救这个行为来说,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却不应当负法律责任。
但是,这并不表明占某不应当受到行政拘留的惩罚。因为她的身份是宾馆服务员,在法律上她可以不去救助被害人,但看见犯罪嫌疑人,她却有报警的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报道称“4月3日早8时多,当穿着内衣的小林逃出宾馆304号房间,在一楼遇见服务员占某时,她死死抱住占某的腿,称自己是在校大学生,被人控制请求报警,并高喊救命。随后追出的3名嫌犯以小林是卖淫女搪塞,不许服务员管。占某即漠然离去,没有报警,小林随即被强行拖回三楼房间。”从报道来看,大学生小林如此死死求助,而且3名嫌犯也出来了,即使是小林是卖淫女,从当时情形看,这3名嫌犯也涉嫌非法拘禁罪,作为宾馆服务员的占某可以不救助小林,但必须向警方报警。
当然,很有些人为占某打抱不平,认为她只是一个服务员,如果报警了,说不定会被犯罪嫌疑人报复,甚至还可以被老板以多管闲事而开除。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旅馆业的工作人员设立这一项报警的义务却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旅馆业是一种特种的服务行业,流动人员多,而且犯罪活动发生的频率也更高,犯罪分子很容易利用旅馆来藏身或者进行犯罪活动。如果旅馆业对于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视而不见,旅馆业就会成为犯罪的温床,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就不能得到维护。而且,法律对于旅馆业的工作人员设立的这项义务是很轻微的义务,只是要求他们要向公安机关报告,这种报告是秘密性的,并没有要求他们与犯罪分子博斗,并不会给他们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假若宾馆老板真因为占某报警而开除了她,我相信她有权向工会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从这个特殊的案例,我不希望网民们纠缠于占某见死不救应否负刑事责任的口水战中,我倒希望网民特别是旅馆业的工作人员以占某的被拘为教训,尽一份力去维护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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