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官死刑判决缘何姗姗来迟?
(2009-01-16 22: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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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2009年1月13日下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树彪依法进行了二审宣判:李树彪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长沙晚报》1月15日)
这个判决结果对于巨贪李树彪来说,并没有沾到半点便宜,但是,从审判时间来看,却是充分地给足了“面子”---一审正式宣判时间是2005年8月24日,而二审正式宣判时间则是2009年1月13日,其间相隔将近三年半的时间。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贪官的死刑判决如此姗姗来迟?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有特殊情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李树彪的案件,无论有怎样的特殊情形,也不可能在达到三年半之久后再宣判,这种超期宣判不仅是对贪官给足“面子”,而且是违法给了“面子”,是一种典型的超期羁押和审理。
不管怎么说,李树彪的二审死刑判决下达了,这是好事,这表明了司法还是维护了正义。但我希望再也不要出现法院违法给贪官宽大无边的审理期间的事情了,如果实在有苦衷,那请直接向公众公开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