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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认定亟待建立司法程序

(2008-12-13 21:17:14)
标签:

杂谈

分类: 涛之评论

精神病人认定亟待建立司法程序

                             杨涛

今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记者调查发现,在新泰,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不是个别。部分上访者及家属称不曾被通知精神鉴定,不过政府手里握有他们的鉴定书。家属反映,政府不经家属同意甚至未通知家人,便送上访者入院,而当事者坚称自己没病,并因此质疑政府限制人身自由。相应医院承认许多“病人”是上访者。而当地政府表示信访压力巨大,若出现越级上访,会受上级处分。(《新京报》12月8日)

 像孙法武一样的上访者当作精神病被政府关押起来的,相信不仅在山东新泰,而且在许多地方存在,这在一方面反映了政府机关滥用权力,无视人权的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在精神病人的认定上,严重缺乏正当程序,缺少中立的司法机关介入,缺乏公开、公正的听证程序,导致正常人当作精神病人随意关押,人权遭到侵犯。

   当前,有关精神病人的问题存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于真正需要治疗的精神病人,特别是那些进行过刑事犯罪的精神病人,司法机关和政府是放任不管。《刑法》虽然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实际生活中,有钱或者负责任的家属、监护人会对精神病人看管和医疗,无钱或者不负责任的家属、监护人往往是放任精神病人;政府部门由于经费等等种种原因,往往也疏于对精神病人的监管与强制医疗,这导致一些精神病人由于缺乏看管而重新犯罪,危害社会。所以,每当一些重大案件的发生,律师提出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时,比如邱兴华特大杀人案,司法机关感到特别为难,民众的心情也很复杂,不做鉴定就是违反法律,但真正做了鉴定,判决无罪无异于放虎归山。

   另一方面,就是那些并没有患精神病的人,例如上访者,由于缺乏中立的司法机关进行司法程序的认定,因而,往往被一些政府机关甚至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当作精神病强制送往精神病院,而这些没有精神病的人在精神病院度日如年,不但被随意送进精神病院而且还没有正式的申诉程序,欲哭无泪,严重侵犯了他们的人权。

   在国外,对于精神病人的认定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必须由法官通过司法程序来加以认定。例如,在美国,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都是由法官来裁决,主要采取刑事交托监管、民事交托监管,刑事交托监管是指将犯有某种罪行的精神病人,通过刑事审判程序交付精神病院或者精神康复中心监禁;民事交托监管则是根据某人患有精神病并对他人构成危险的判定,由国家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个人自由的措施。1981年3月30日下午,美国总统里根在华盛顿的希尔顿饭店门前遇刺,开枪的是科罗拉多州的一名25岁的失业青年约翰·欣克利。经过7个多星期的审判,陪审团做出了欣克利无罪的裁决,但是,地区法官巴林顿·帕克在宣布被告无罪的同时,判决欣克利应立即送往华盛顿伊丽莎白精神病院。2003年,欣克利曾向法院申请离开居住的精神病院,探视自己的父母,福莱德曼法官在听取了控辩双方以及医疗鉴定机构长达5天的辩论后裁定,允许他外出6天。至今,欣克利仍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通过司法程序来认定精神病人并且作出相关强制医疗的决定,具有两大好处:其一是通过中立、公开的司法程序来认定精神病人,可以避免那些没有患精神病的人被无辜送往精神病院,保障了公民的人权;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真正危害了社会或者对社会有潜在危害的精神病患者,政府必须承担起监管的责任,避免其对社会产生危害。

  因此,在我们国家,亟待建立精神病人认定的司法程序,所有的已经触犯法律或者对于社会有潜在危害的精神病人,都应当送往法院,由法官通过公开的庭审程序加以认定,而不能由政府机关甚至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自行认定;而所有的被法官认定患有精神病并对社会有潜在危害的精神病患者,都应当送往政府指定的场所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经过治疗,已经对社会不具有潜在危害后或者那些认为自己受到迫害、不是精神病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听证后,裁决是否可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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