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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教育部门当为“跑跑”们立规而非向范跑跑“

(2008-06-19 09:33:44)
标签:

杂谈

分类: 涛之评论

    教育部门当为“跑跑”们立规而非向范跑跑“开杀戒”

                                     杨 

 

新华网北京6月16日电,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1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解聘“先跑老师”范美忠是由他所在的学校自主决定的,而非教育部官方指令。

教育部否认对范跑跑的解聘进行了官方指令,但并不等于在“解聘门”这一事件中没有教育部门的影子。都江堰市教育局纪委书记周泽邦就表示,范美忠本来就没有教师资格证,光亚学校是一所私立学校,招聘没有教师资格证的范美忠任教,是没有严格按照《教师法》办事。光亚学校校长卿光亚也说:“我没有权力也不愿意开除范美忠,但教育局有”,“校方在6月11日接到都江堰市教育局纪委通知,取消范美忠教师资格,解除继续聘用。”(《广州日报》6月17日)看来,范跑跑的解聘与官方行使权力的行为是密切相关的。

 回到“范跑跑事件“”,一个教师在地震到临之时,不组织学生有序撤退,甚至还喊一声都没有就光顾自己逃跑,这种行为当然不符合大众的道德观念,受到许多人的谴责也是理所当然。范美忠称自己是一个追求“自由公正”的人,但是,在实行自由、民主、宪政的美国,美国全国教育协会制定的《教育行业道德准则》也规定,教育者为了满足对学生的义务,“必须尽合理的努力保护学生避免有害学习、健康、安全的情况”。留美学者方舟子说:“范美忠如在美国铁定会被学校开除”。看来,教师在灾害到临时负有保护学生职责,是公众的普遍道德观念,也是人类的共识。范美忠的行为与言论是不得人心的。但是,即使如此,我仍然在现行的法律中看不出任何就范美忠行为必须开除的理由。道德的判断不能作为开除的依据,而一些网民们引用的《教师法》第三条也有“人民教师要为人师表”的表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发生突发灾难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的规定,都没有对作为教师的范跑跑的这种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更没有任何具体的制裁措施,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处罚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理,范美忠行为当被谴责却不足以被开除--事实上,相关教育部门自己也清楚,否则早就一纸命令驱逐范跑跑于校门。

 但是,有关教育部门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形下,虚晃一枪,以范美忠没有教师资格证为由,让光亚学校解聘范美忠,这种声东击西的做法,向来是我们某些行政部门的工作方法,如今多用一次并不足为奇。只是这种方法一没有表明教育部门的态度,对于范跑跑的这种行为,教育部门到底应当持有什么样的态度,二更是让人有“选择性执法”的嫌疑,对某人某种行为不满,便抓住其他的小辫子进行打击报复,未免不太光明正大。

我很纳闷的是,教育部门为何不就教师在危难时刻的行为建章立制呢?我一直认为,范跑跑的事件出现是一件好事,因为,以往我们没有出现类似范跑跑的事件或者即使出现过,但没有得到媒体关注从而也让人们忽略。如今范跑跑出现了,我们正好抓住这一事件为契机,来讨论在危难时刻教师到底该负有什么样的义务,如何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来规范他们的行为,让他们必须负有救助学生的法定义务--例如规定,你逃跑可以,但今后就别担当教师这一神圣的职业了。教育部门如果有这样的开阔胸襟,进行亡羊补牢,那么即使放过一个范跑跑,却可以让更多的“跑跑”们不会再出现,何乐而不为呢?何况,范跑跑本人并没有产生多大的危害,不追究范跑跑,正体现了教育部门对依法行政的坚守。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声东击西,抓住范跑跑“开杀戒”,是教育部门的越位;而面对范跑跑的谬论,教育部门不抓紧时间建章立制防范更多的“跑跑”出现,则是对学生的不负责,是一种失职。教育部门该反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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