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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案:疑窦重重的判决

(2006-08-27 15:14:33)
分类: 涛之评论

                        黄静案:疑窦重重的判决

                                          

 

被誉为中国“网络第一案”并直接促发了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黄静裸死案”,前不久,终于在经历漫长的诉讼后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姜俊武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然而,尽管案件本身已经作出了判决,但是,围绕案件的争议却并没有尘埃落定,有关本案的争论仍然在媒体与网络继续进行。

不过,如果我们抛开媒体与网络种种争议,仅仅分析判决书本身,我们会发现,这一判决本身仍然疑窦重重,许多问题上逻辑上存在破绽,难以有足够的说明力。让我们举出几个判决书上的疑点:

第一个疑点便在于法医鉴定。我们先不说判决书并没有详细列举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提供的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书证审查意见书、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的相关意见,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仍然存有疑问。该结论说:“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我们就是承认黄静是存在潜在病理因素,但鉴定结论何以能得出“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所谓的“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其实就是姜俊武的一面之词,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鉴定结论至多只能说“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在某种外力作用下促发死亡”。至于这种外力是姜俊武涉嫌强奸行为促发造成,还是“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必须由庭审查明,鉴定结论直接得出这样的结论实际上是由鉴定人充当了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而更为可笑的是法官居然鉴定结论为证据而认定“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这是逻辑上的自我循环论证,根本就不具有说明力。

第二个疑点在于对被告人姜俊武涉嫌强奸的主客观方面的否定。这起案件在场的人就是被告人姜俊武与死者黄静,死者不会说话,而被告人通常也不会主动承认自己有罪,所以,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往往必须看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其他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认为:“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显然,这种伤昭示了死者生前经过激烈的博斗与反抗,判决书怎么能至一事实于不顾,而采信被告人姜俊武“尊重恋人黄静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的辩解?而姜俊武称这一伤是“背负黄静的方式形成”,然而,鉴定结论明白地说明了“采用抓住双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这说明姜俊武辩解并不可信。并且,不能因为姜俊武与黄静是恋人关系,就否定其没有强奸的故意,恋人之间仍然可能存在强奸,只要发生性行为是违反对方的意愿,恋人关系并非阻却违法的理由。

第三个疑点在于何以没有对被告人姜俊武没有救助黄静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判决书认定:“熟睡中黄静吐气、喷唾液、四肢抽搐,姜惊醒便问黄静‘哪里不舒服’,黄未作答,姜便又睡。”一个人发生“吐气、喷唾液、四肢抽搐”,任何一个有常识的普遍人都会觉得这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并且应当进行适当的处理,而作为恋人关系的姜俊武显然是负有救助的义务,更何况其先前发生了一系列的强求黄静性交及与其进行了“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的行为(按判决书的认定),黄静的死是其行为直接诱发。但是,姜俊武根本就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致使黄静在没有任何救助的情形下死亡,显然,即使法院不追究姜俊武强奸的罪责,也应当追究其见死不救的罪责,以故意犹杀人罪或者过失杀人罪判处刑罚,,然而,不知判决书何以至这一事实于不顾,并没有阐述任何理由?

黄静案的判决书的疑问并不仅仅限于这三个,但仅仅就这三个疑点就足以使这份判决形成硬伤。而黄静案作为一个影响巨大的案件,其判决书仍然没有进行充分说理,消除人们的疑惑,这将不可避免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一定的损害,这不能不说一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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