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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中媒体承担相应义务更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2006-07-02 17:46:03)
分类: 涛之评论
      突发事件中媒体承担相应义务更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杨涛
   新华网6月25日电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作出规定。草案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
  在突发事件中,新闻担当着重要的职责,向公众传递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事件的进程与发展。因此,如果媒体擅自泄露一些属于国家秘密的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必将带来社会的恐慌,进而打乱公共秩序,引发社会危机,干扰突发事件处理。所以,草案规定这么一条处罚规定,有利处理突发事件的妥当处理,有利于媒体自律。
   然而,在我看来,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的公器,作为社会的良心,更应当在突出事件中起到监督政府和法人、公民的作用,实践证明,在突发事件中,媒体的监督非常有效,这从当年的“非典”事件到最近的山西省左云县矿难瞒报死亡人数等一系列事件中看得一清二楚。有了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披露,地方政府才会更加警醒,才不敢懈怠,信息才不会被封锁,民众知情权才能实现,上级政府的决策才能及时和准确。如果缺少了媒体的在突发事件中的信息披露,虚报、谎报必然盛行,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必将造成更大的损失。
所以,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必须规定媒体应当享有的权利,因为在突发事件中,媒体监督的正面作用要远远大于其可能报道虚假报道产生的负面作用,而且事实上,媒体在突发事件中所行使的权利也是很少,也很难得到保障。我们当务之急是在这部草案中规定媒体在突发事件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比如及时公开一些依法可以披露的信息,披露政府机关在发事件中的不作为和不当作为,或者政府机关必须保证媒体的采访权实现,等等。在规定了媒体可以享受的权利后,再来规定媒体应当承担的义务。
  由于无法查到草案的全文,我不清楚草案对于媒体在突发事件中享有的权利是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从现在有关媒体对于草案的报道来看,草案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反而主要是对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作出了处罚的规定,如果仅仅规定媒体的义务作而不对媒体的权利作出规定,必然不利于媒体在突发事件中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而且容易给民众和政府留下媒体在突发事件中往往是捣乱的多、起积极作用的少,因而必须严加防范的印象。
而且草案仅仅作出“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这样的非常笼统规定,也是不合适的。因为“新闻媒体违反规定”,这一“规定”到底是什么规定,如果仅仅是地方政府的规定,那么地方政府随意制定相关规定来限制媒体对其进行了监督,媒体发挥“第四种权力”的功能荡然无存,还能起到监督作用吗?因此,建议草案中明确规定那些情况媒体不能随意报道,那些情况媒体有权进行监督。
  总之,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既要对媒体在突事件中报道作相应的限制,更应当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以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我的博客地址:自由的喇叭:  http://blog.sina.com.cn/u/1454029957  浩瀚法网:http://tao1991.fyfz.cn/blog/tao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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