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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对女播音员死在其床上应当自证清白
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女播音员死在副市长床上”一案,经山东省济宁市法院审理,现已有了结果。法院近日驳回死者亲属要求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33元由原告负担。(《海峡都市报》5月28日)
众多媒体在转载这则新闻时,加了《女播音员死在副市长床上后续:副市长被判无罪》的标题,其实,这仅仅是一场民事诉讼,无罪的结论早在一年多以前就得出,这场诉讼只是解决该前副市长刘波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不过,显然法院驳回死者亲属要求赔偿的判决不能让死者家属信服,也无法消除公众对此案的疑问。
法院认为,由于缺乏充分证据,不能认定刘波对马啸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或存在能够诱发马啸“情绪激动、血压升高”的行为。马啸出现危险情况后,刘波采取了拨打120等措施,不能认定其存在故意延误抢救的问题,因此,不能认定马啸之死与刘波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与合理,我们先放在一边。事发后的2004年月11月12日,山东省济宁市纪委、济宁市公安局、邹城市刑警队等单位组成的调查组得出的尸检结论为:排除他杀,属正常死亡。死亡诱因:是由于情绪激动,血压骤升,导致死亡。当天,调查组还宣布:经过纪委调查认定,一年多来,刘波和马啸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发当天,马啸约刘波到刘波家中,刘步行到家中,后马啸由于情绪激动,导致血压骤升死在床上。因此宣布对刘波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处理决定。”这些调查表明,刘波与马啸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马啸的死因是“情绪激动,血压骤升,导致死亡”。
通常来说,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有侵害了他人权利的加害行为;二,有损害结果;三,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加害行为人具有过错。那么,就要求受害人及其家属举证侵害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要件,不过,这个案件特殊在于,受害人已经死亡,而且事发现场是不可能有第三人在场,显然,受害人家属无法举出证据来说明“刘波对马啸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或存在能够诱发马啸‘情绪激动、血压升高’的行为”。但显然,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女播音员马啸何以会“情绪激动、血压升高”,并且,死者何以衣着暴露死于刘波家中,何况两人已经有过一年多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一切都需要合理的解释。那么谁解释最恰当,当然是当事人刘波。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能否不适用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举证原则,而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这就在考验法官智慧。如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显然,在只有两个人的场合并且受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的家属就只需举证出受害人死亡原因是“情绪激动、血压升高”,并且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与这位前副市长刘波曾经存在过不正当男女关系,受害人死亡时是处于衣着暴露的不正常状态;那么刘波就必须拿出证据说明他没有过“能够诱发马啸‘情绪激动、血压升高’的行为”,否则就应当认定他有过这种行为至少是言语上的不当,那么他就应当承担至少部份的民事责任。当然,刘波也辩解说,“马啸为其母、其妹办理到香港的出境护照来到他家。谈话间,马啸讲身体不舒服,到内室床上休息,而他仍在客厅,两人隔门交谈。听到喊声后,他即进内室,见马已昏迷,身上只穿了内衣,他即掐其人中,见无反应,即拨120,后马经抢救无效死亡。他还否认其与马啸发生过性行为,也不存在争吵问题。”这样的辩解显然有悖事实与常理,不能让人信服,不足以采信。
所以,法院就应当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在受害人家属已经举出马啸的死因是“情绪激动,血压骤升,导致死亡”而刘波没有举出合理的证据证明是什么导致“马啸情绪激动,血压骤升,”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刘波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作出这样的规定,然而,进行公平、公正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有利于弱者,符合公正、正义的判决,却是对法官的良心与智慧的检验,并有利于法律的改革与完善,让那些无法得到法律阳光普照的人们得到法律的温暖。我们期待二审法院会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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