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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王继学:"沈阳嫖娼疑案"应尽快再审

(2006-06-12 09:28:12)
分类: 涛之推荐

评论:王继学:"沈阳嫖娼疑案"应尽快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08:32 东方网

  “沈阳嫖娼疑案”看似普通的卖淫嫖娼案,一波三折,扑朔迷离,出现了5个不同的版本,极富戏剧性。近日,又因近百名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而再次引人注目。

  对此,检察官杨涛在人民网发表评论呼吁:我们希望,有关方面能认真听取代表们

的建议,启动相关程序,尽快查清这一事件的真相,让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能在阳光之下有尊严地生活。

  众所周知,“无罪推定”是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1996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卖淫嫖娼案”几个不同版本的描述,且不说细节上有很大区别,就连和平公安分局专案大队和南站派出所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均承认没有现行抓获其嫖娼。既然办案人员既未抓现行,又无实施卖淫嫖娼的工具、斑迹等实物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和平区法院本应作出指控不足、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谁知和平区法院却仅凭对李丽、刘立的讯问笔录,而在李丽、刘立未能出庭作证,且二人的讯问笔录有相互矛盾之处,无法合理排除,并有被添加修改之嫌的情况下,认定鑫鑫足疗店内存在卖淫嫖娼活动,并判决宫双林和张秀华犯容留他人卖淫罪。这是显然是违反《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

  不仅如此,和平区法院还在证据认定中还严重违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一致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当事人申诉理由和有关材料来看,一是认定宫双林、张秀华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是对李丽、刘立的讯问笔录,李丽虽然在派出所曾供认其实施了卖淫行为,但其称该供认是在深夜两名男办案人员让其脱光衣服(三点式)后,用凉水浇身进行逼供和承认后立即放人进行诱供的情况下承认的。刘立亦称其供述是在办案人员逼供和骗供情况下取得的。宫双林、张秀华也表示,他们的供述是在办案人员诱骗的情况下说的。而刘立的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部门经过近4个月的调查,则认为:“本案是虚构的,是一个屈打成招的假案”。就这样,或者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和平区法院作为定案的证据。

  尽管和平区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对于这起卖淫嫖娼案,不管是否有人大代表关注,都将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力,根据已经发生了变化的证据的有关实际情况,公正审理此案。然而,以上实例告诉人们,涉及审判机关违反司法原则,认定事实不清,牵扯当地公安机关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这个类似于安民告示的话语该有多高的可信度!因此笔者认为:该案应尽快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由上级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异地审理。


作者: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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