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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做客正义网谈“窦唯事件”

(2006-05-21 16:28:01)
分类: 涛之杂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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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做客正义网谈“窦唯事件” 媒体要尊重明星权利,明星应理性维权

时间:2006年05月20日  08时50分   作者: 杨涛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5月19日讯(杨涛) “窦唯事件”近日成为媒体关注焦点。5月10日,音乐人窦唯来到新京报社就相关报道进行交涉,要求与记者见面。其间,窦唯砸坏电视、电脑等报社办公物品,干扰了报社的正常工作。下午6时许,窦唯用自带的汽油点燃报社门前一辆汽车。火被扑灭后,窦唯被随后赶来的警察带走。

今天,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京武律师做客本报正义网,与网友们共同就窦唯大闹新京报社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特殊情形下明星的名誉权、隐私权要受限制

周泽副教授认为,明星在社会上有很重要的示范性,对青少年的成长有重要的意义,社会习惯上对明星等公众人物的道德提出更高的要求。窦唯是演艺明星,在他的行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时候他是普通人,但当他的言行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时候他就要被看做是公众人物。

王京武律师强调,在我国法律中,公众人物或者明星这两个词目前都不是法律的概念。明星作为民事法律主体中的自然人,他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也就享有一般民事主体所应该享有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我国法律对公众人物的权利没有任何特殊的限制。但是,从实践来看,由于他们的知名度超过常人,或者其承担的职责、从事的事业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或者其行为容易引起公众的兴趣,因此公众人物的某些权利,在客观上肯定要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这其中就包括隐私权甚至肖像权等。

媒体对于明星的报道应当谨防侵权

针对《新京报》对窦唯的报道引发窦唯的过激行为,王京武律师认为,新闻媒体在报道与公众人物包括明星相关的新闻时,一方面要保证公众的知情权,让公众及时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要切实保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披露明星的个人信息时,媒体要尽量的客观真实,不能有臆断虚假的成分,不能为了公众的猎奇心理而刺探炒作花边新闻,更不能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公众人物。此外,有些情况下,媒体就是如实报道也可能违法,因为这可能侵犯明星的隐私权。媒体在发生侵权后,应当立即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主动和被侵害人协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避免进入诉讼程序。

周泽副教授认为,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人,对他的报道都必须真实,真实是新闻传播的首要原则。对于公众人物这一特殊群体,新闻报道有自己特殊的规律。在新闻采集、传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实际上不真实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媒体即使十分谨慎也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情况下,媒体在有实际恶意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是受到保护的,但对于公众官员来讲,如果他的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对明星来讲,如果他们的个人信息(比如家庭生活问题、私人空间、私人领域等)与公众生活是没有关系的,媒体就不应当进行披露。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对他人权利有最基本的尊重。

窦唯应当理性维权

窦唯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时,到报社砸电脑、烧汽车,结果被刑事拘留。对于这种行为,王京武律师认为,窦唯应该理性和依法维权,如果他有理,通过正当的途径,在法律上是可以取胜的。所谓正当的途径,从律师的角度看有两种:第一是找侵权人协商,可以自己去,可以委托朋友去,还可以委托律师去;第二是诉讼,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王京武律师还认为,窦唯烧汽车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涉嫌放火罪,因为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毁坏公私财物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窦唯仅仅是针对报社前一辆汽车放火,不是对一片汽车,当时也不是很多汽车紧紧挨着,不会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产生危害。

周泽副教授认为,窦唯烧汽车的行为事出有因,实际损失也不大,并且车主也表示不追究其责任,如果窦唯作出道歉以及进行充足的赔偿,有关机关也可以免除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两位专家都表示,希望通过窦唯大闹新京报社事件引起媒体与明星的警醒。明星与媒体要在法律范围内、在相互的不断博弈中寻求平衡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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