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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的通知措施何以成了嫖娼者的深渊

(2006-03-02 19:03:38)
分类: 涛之评论

人性化的通知措施何以成了嫖娼者的深渊

          

2006年3月1日起,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内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和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南京晨报》2月28日报道了江苏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张兰青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卖淫嫖娼行为的一个解读:“从3月1日开始,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这一消息一出来就引发了极大的争议,有人认为,此举具有积极意义:一是可以预防性病;二是可以预防警察腐败;三是可以保卫婚姻;四是可以满足家庭成员的知情权。也有人表示反对,认为这一规定不仅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而且违背“一事不二罚”原则,使得当事人声誉损害,在亲属面前抬不起头,甚至为此感情破裂、婚姻解体。

要理解这条规定,我们还需先看法律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条规定并没有说公安机关必须通知嫖娼者的家属,但在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因此,联系法律整体来看,只要嫖娼都被处以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当然就应当通知其家属。

那么,这么一条规定怎么引起争议呢?原来以往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是这样规定的,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这就说明拘留并不是嫖娼者所受的主要处罚,并且在实践中多是以罚款了事,因此就不存在通知嫖娼的家属问题,而现在拘留是嫖娼者所受的主要处罚,罚款成为了例外,就面临通知家属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在以往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根本就没有“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的规定,条例只规定了被拘留者的义务,而没有规定作为公安机关的通知义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之所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会出现“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的规定,跟下面的事情有关:2003年6月4日下午5时许,李桂芳在四川省金堂县红旗超市偷窃,被城郊派出所民警挡获,经尿液毒品检验,结果呈阳性,经批准,决定依法对李实行强制戒毒。李桂芳曾提出其3岁女儿被反锁在青白江区攀成钢家中,要求先把女儿安顿好,自己再接受强制戒毒,并告诉民警自己姐姐李德芳家的电话号码。金堂县城郊派出所、青白江区团结村派出所当日曾按照李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联系,但无人接听,于是两派出所有关民警再未理会重视,最终导致李桂芳三岁女儿李思怡因无人照管而饥饿死亡。此案被媒体揭露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引发了人们对于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关注,也因此使得“在对违法犯罪的人进行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时必须通知其家属”达成共识。
     如此说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的措施,仅仅是其保障被处罚人的权利一种义务,并非是公安机关据以威吓违法犯罪人的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被拘留者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义务的权利。因为,一个人因为违法被拘留后,及时通知其家属,一是有利于方便被拘留人委托他人处理日常事务;二是
让其家属是知道他们的去向,不为他们担心,并且可以给他们送生活必需品。这种对于公安机关的义务,纯粹是要求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的体现。然而,所谓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的“人性化”措施,可以适用于绝大多数情况,对于嫖宿者来说,却是个例外,他们中绝大多数人是不愿意让家人知晓,也就不希望警察通知其家属。这里面涉及很多问题,一是他们的隐私权的问题,他们不愿意将事情张扬出去;二是可能涉及家庭与婚姻稳定的问题,他们的妻子或其他家庭成员知道他们的违法事实后,家庭往往会出现动荡。现在,公安机关以通知嫖娼者家属作为对嫖娼者的一种威吓或者一种惩罚,那就走向了制定措施的反面,因为作为权利的“通知家属”是可以放弃的。如此看来,一个本来“人性化”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的措施,如今却成为了因嫖娼而被拘留者的深渊,这可能是制定这一条规定时,立法者始料未及的。
    人性化的通知被拘留者家属措施成了嫖娼而被拘留者的深渊,其背后反映了立法的仓促与不成熟。我们先不说公安机关通知嫖娼而被拘留者的家属应不应当,但这样一条引发许多人争议的条款本身就要经过多方讨论,听取民众的意见。立法者完全可以考虑规定,对“嫖娼而被拘留者”是否通知其家属或通知什么人由其自行决定,作为对应当通知被拘留者家属规定的例外。因为法律是体现民众意志的,立法也是一个多方交涉、协商和妥协的结果。然而,我们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样一部对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还是由公安部主导起草,不可避免的是许多其他方面的意见不能有效吸纳;其次,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也没有像物权法草案、婚姻法草案一样广泛印发交专家和全民讨论,所以,我们才会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刚颁布,一条不起眼的规定,就引发大的争议,说明当时制定当时讨论得还很不充分。

所以,从这一事件中,我们可能更应当考虑立法制定过程的充分性与民主性,与其让法律仓促出台引发争议重重或者不断地修改,就不如当初慎重制定,让法律更多体现民意民、更具有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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