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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刍议”的用法

(2016-05-19 22:51:06)
标签:

教育

历史

文化

杂谈

分类: 他山之玉
“刍议”即“刍荛者(割草砍柴的人)的议论”,历来只有名词用法。这就决定了它作为标题词的后置性,主要构成“……刍议”的格式,间或有“关于……(的)刍议”的格式。这类格式的标题都是以“刍议”为中心词,以表达论述内容的词语为定语的名词性偏正短语。如:《盛唐七绝刍议》……   
   
不仅“刍议”,与其同为谦辞的“管见、管议、浅见”等,也无一不是后置标题名词。如:《语言跨文化研究管见》、《规范管议》、《文艺商品化问题浅见》……   
   
受“议”这个语素的影响而不适当地类推,是造成“刍议”误用的重要原因。我们知道,论说文体中以“×议”作标题词的绝不止“刍议”一个,像“浅议、漫议、杂议、琐议、小议”等也是很常见的。有些词在标题中的位置相当自由,既可前置,也可后置。拿“浅议”来说,既可分析为状中关系作前置标题动词,例如:《浅议审讯用语中的模糊修辞》;也可分析为定中关系作后置标题名词,例如:《报刊标题语言文化浅议》。这是动词、名词兼类的标题词。而“刍议”只有名词一种用法,只能构成后置标题格式。这一点与“浅议”等是不同的,使用时应予以注意。 

摘自哈尔滨师范大学中文系姜文振教授《关于“刍议”的刍议》,《语文建设》199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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