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持股平台的操作难点表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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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股权激励 |
(本文由经邦国际·经焱咨询团队联合编写)
设立持股平台有着很多的优势,能够产生很大的价值,但是,在设立持股平台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难点需要解决的。
一、股份来源
我们在做股权激励的时候,股份来源一般有三方面:老股东股权转让,激励对象对公司增资,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用于转让。具体来说:
(1)老股东出让公司股份。如果以实股对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一般由老股东,通常是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向股权激励对象出让股份。根据支付对价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为股份赠予,老股东向股权激励对象无偿转让一部分公司股权;其二为股份出让,出让的价格一般以企业注册资本(初创企业)或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成熟企业)确定。当然,也有部分企业,如互联网、高科技企业,股权转让定价方式更为灵活。
(2)采取增资的方式,即股权激励对象可以相对优惠的价格参与公司增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为股权转让或增资过程中原有股东有优先认购的权力,因此事先要处理好老股东的优先认购问题。公司可以在股东会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表决通过时,形成约定其他股东对与股权激励有关的股权转让与增资事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
(3)公司回购股权。公司将小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之后,公司再将回购的股份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给股权激励对象。股权回购后向激励对象进行转让的具体的操作方法和第一种类似。
二、兑现的税务成本
美国人做税务筹划,其思路是通过一些合法的途径调整架构。比如,汉堡王通过并购的方式,从美国搬到加拿大。整个美国的汉堡王都成为了加拿大的分支机构,加拿大的税率是15%,美国是35%。汉堡王通过这一方式,将整体税负率大幅下降,即使美国总统也不能质疑其搬迁重组更改总部的行为有何不妥。因此,税务筹划并非有些人想象中一定有违法律法规,而是如何在不违背法律框架下,尽可能为公司减少不必要的税务负担,在操作时需要智慧一些。
国内同样有很多企业在做税务筹划,其中中国平安在员工限售股减持股票时的税务筹划便是一个典型案例。
2007年,平安保险在A股上市之前,由于国内法律方面的制约,其员工持股计划全部是通过法人代持股的形式实现的,即由平安保险员工出资成立新豪时、景傲实业和江南实业三家法人公司,由这三家公司代员工持有平安保险公司的股份。
2010年4月,这三家公司为员工代持的平安保险的部分限售股解禁。当这些代持股公司准备将其代持的股票通过市场变现后,将实现的收益转付给员工时,高额的税收负担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由于平安保险的员工持股计划是通过法人持股的形式操作的,平安保险股票在法律上的持有人是新豪时、景傲实业和江南实业这三家公司,而平安员工只是这三家公司的股东。当这三家公司将代持的限售股在市场转让后,转让收益首先需要在这三家公司层面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家公司减持股票后的税后利润再转付给员工时,员工个人作为股东取得的转让款还要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40%左右的税收负担引起了平安员工的极大不满。
为此,中国平安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公司于2012年发布公告,称员工持股平台已于2012年5月11日前转让部分股权至战略投资者。其中,“新豪时”55%和5%股权分别转让给北京丰瑞股权投资基金和天津信德融盛商贸有限公司,“景傲实业”60%股权已转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江南实业”38.004%股权已转让给林芝正大环球投资有限公司。此举使中国平安的高管及员工得以套现约167.43亿元。
平安本次公告另辟蹊径,由于新豪时、景傲实业和江南实业这三家公司成立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为员工代持平安保险上市的股份,这三家公司的功能就类似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所述的“特别目的公司(SPV)”。这样,平安公司的员工就可以通过直接转让新豪时、景傲实业和江南实业这三家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了平安保险上市公司的股票。此时,由于平安保险公司的股票并非转让,避免了公司层面的所得税问题,只就个人股权转让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了20%的个人所得税。平安将这三个持股平台的股份转让给相关战略投资者,既有效解决了代持股的重复征税问题,维护了员工的利益,也避免了员工限售股直接在市场减持对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实现了员工持有向战略投资者持股的平稳过渡,也维护了股东的利益。
从税收政策层面来看,我国的所得税体制上本身就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但我国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目前仅存在于个人股东和公司层面。对于公司股东和其投资的公司之间的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已通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给予免税进行解决。而代持股高额税负的根源就在于其发生在个人股东与其投资的公司层面。因此,最好的解决之道在于在技术上能够找到一个可以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穿透实体来为实行员工代持股。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合伙企业便符合这个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实行“先分后税”原则。因此,用合伙企业代持股可以有效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导致的高额税负问题。很多上市公司都是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进行代持股,在源头就解决了代持股的重复征税问题。
市场上采用的另一种方法就是将代持股平台迁移到一些低税率或可以给予税收返还的地区,通过降低税率或财政返还的形式,减轻经济性重复征税的税收负担。例如,“中国平安”将新豪时、景傲实业的注册地迁至西藏林芝,而江南实业的注册地仍保持在深圳不变。由于西藏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15%,同时林芝地区对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在地方留存部分还给予一定比例返还。对于企业注册地的变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包括登记注册地仅在境内转移)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不涉及清算和分配问题。因此,该方法也被大家广泛采用。部分地区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措施,吸引这些企业迁入或直接在当地注册。下面是我国税收筹划的部分规定:
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1)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2)明确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新三板个人持股股息红利持股不到一个月的,分红的税率是20%,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分红税率是10%,满一年,分红税率是5%,挂牌上市递延纳税。由于持股公司把许多分散的企业联合成一个实体,往往可以减少应缴纳的赋税。
三、虚转实的操作与管理
在做股权激励时,我们一般都不太建议对员工直接进行一步到位的实股激励。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实股的退出手续较为复杂。因为员工实股是工商注册,股权作为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实股一旦授予员工之后,很难再从员工那里收回。很多企业家对外面的经理人很慷慨的给了实股,没过几年发现磨合不好,实股给了出去收不回来就非常尴尬;另一方面是因为很多公司经营了多年,资产已经比较大了,员工一时间很难拿出一大笔钱购买实股,若仅仅是购买一小部分又难以起到激励的初衷。再加上实股一般受到约束条件较少,给予员工实股以后,很难保证几年以后员工的激情持续高昂,如果员工股东出现懈怠,开始“躺在股权上睡大觉”,反而会挫伤其他奋斗者的积极性。因此,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之时,我们一般建议先授予虚拟股,待期限、绩效、职级等条件满足后,再逐步由虚入实。
虚拟股只有分红权和增值权,没有表决权,虚拟股可以不全部出资,不完整的出资对应不完整的权益也是说得过去的。持股期间,员工可以拿走每股的分红和每股的增值收益。未来若激励对象表现良好,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便可将虚拟股转成实股。当然,在激励制度设计就要明确转实股的规则,如按照每股净资产作价转实股,不溢价。转实股期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当时的每股净资产,还有一种是锁定现在每股的价格。这要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来设计。转实股之后,可以分红,也可以为了谋求公司快速发展而暂时不分红,将利润留存在公司,那么股权价值在增值中可以得到体现,而且以后公司若挂牌上市,公司价值会得到极大的提升,激励对象也能获得资本增值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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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焱咨询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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