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6年)规定,39、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出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对该部分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村民小组仅因当事人为出嫁女或入赘男即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以此为由不分配给其土地补偿费有悖于法律的规定。
出嫁女或入赘男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仍应认定具有嫁入地或入赘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民代表大会有关剥夺上述“出嫁女”或“上门婿”村民待遇的决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上述“出嫁女”或“上门婿”有权主张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
2、大学生等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该类人员如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则不应再认定其还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反之,则不宜认定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丧失。
3、服兵役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对该类人员,原则上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是对于其中在部队担任干部的,或者按政策应当进行转业安置的士官,一般则应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服刑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对该类人员仍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因其违法行为丧失基本生活保障。即使该部分人员因在监狱服刑而将常住户口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因此而丧失。因为其在服刑后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所以,仍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5、子、女随父、母将户籍迁落到农村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因随父、母将户籍落在本村,只要其父、母承担了本村村民义务,被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子、女也应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该子、女应该和其他村民成员一样享有该经济组织给予的权利。
三、结语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具有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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