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s与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在许多情况下被看作是一致的东西,这是因为金融市场背景下,以投资为核心时,金融资产与金融工具对于持有人来说是类似的。
金融资产包括一切提供到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工具。但不论是实物资产还是金融资产,只有当它们是持有者的投资对象时方能称作资产。如孤立地考察中央银行所发行的现金和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债券,就不能说它们是金融资产,因为对发行它们的中央银行和企业来说,现金和股票、债券是一种负债。因此,不能将现金、存款、凭证、股票、债券等简单地称为金融资产,而应称之为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对其持有者来说才是金融资产。例如,持有商业票据者,就表明他有索取与该商品价值相等的货币的权利;持有股票者,表示有索取与投入资本份额相应的红利的权利;持有债券者,表示有一定额度的债款索取权。
作为一种“工具”,金融工具的重要意义在于其撬动的作用。如果仅仅从微观的投资收益角度,金融工具就仅仅是一种投资人获得投资收益的工具。但从稍大点的范围看,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资产。因而,金融工具在成为资产的时候,就一定具有了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现代金融资产的特点。
不同形式的金融工具具有不同的金融风险。而在金融工具一般的2大类的分类中(现金类和衍生类),风险、收益的表现就一定程度上体现在流动性上。现金类分为证券类和其他现金类(如贷款,存款)显然流动性较好,而衍生类分为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和柜台(OTC)金融衍生品,显然是通过流动性增强来实现赢利性和安全性。另外,金融工具也可以根据财产类型分为债务型和所有权型,要注意的是从金融资产的角度,这种分类的差别很大,但从金融工具的角度,这种差别是有限的。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2号准则对金融工具定义如下:“一项金融工具是使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资产,同时使另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equity
instrument)的任何合约”。这一定义将基本金融工具也包括在内,但更侧重于表达衍生工具的特征。第32号准则对定义中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作作了列举说明:
(1)金融资产泛指如下任何一类资产:①现金;②合约规定的从另一企业收到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③合约规定的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另一企业金融工具的权利;④另一个企业的权益工具。
(2)金融负债泛指如下任何一项负债:①合约规定的转移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义务;②合约规定的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企业交换金融工作的义务。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第105号财务准则公告(SAS105)指出,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在另一企业的所有权益(ownership
inc)以及如下两种合约;①某一个体向其他个体转交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或在潜在的不利条件下与其他个体交换金融工具的合约规定的义务。②某一个体从另一个体收到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合约规定的权利。
第105号公告限制了金融工具的范围。一项资产,在未来可能的惠益是收到商品或劳务,而不是收到现金或其他个体的所有者权益,则不是金融工具,如预付账款和预付费用。同样,一项负债,其未来可能的代价是转移商品或劳务,而不是转交现金或另一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是金融工具,如预收账款、递延收款及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含有用于一项金融工具交换实物资产的权利或义务的期权和远期合约不是金融工具,例如,两家企业签订了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购货方同意在六个月后接受一定数量的小麦或黄金,并在交货日支付100
000美元,这一远期合约就不是金融工具;可能在将来需要企业支付现金但尚未从合约中产生的或有事项,也不是金融工具。
由于金融工具具有表外风险,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均要求操作金融工具的企业在财务报表的主体和附注中披露金融工具的信息。规定的会计处理大多数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则包含在应付债券、投资、股东权益等准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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