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8日,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英,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我个人认为,这一判决值得商榷。
我个人认为,吴英及其公司所为虽然已经涉嫌非法集资,但是,这一情况的出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目前国内民间金融缺席所造成的。据我了解,江浙有大量的民间企业,由于贷款无门而被迫采用民间信贷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难题。江浙企业间这一缺乏规范的民间借贷方式,相当一部分有着草根金融的色彩。在西方国家私人银行业兴起的时候,催生了一大批成功的企业人士,而在中国,吴英则为此被判死刑剥夺生命。
法院判决说,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且不说法院是否对吴英的固定资产等进行评估来判定其负债情况,实际上,负债是企业运营的常态,有门路的可以搞到国家贷款,没有门路的则只有求诸草根金融,明知负债而继续借贷或集资,不能据此来作为诈骗的依据。
虽然吴英的高利借贷的方式不被国家法律所保护,甚至有着也确实有着非法集资的嫌疑,但是,个人以为,吴英案是民间金融缺席的牺牲品。吴英借贷或集资的情况,有相当一部分事实不清楚,就其性质而言,应认定为企业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就电视播出的画面来看,其认罪态度相当坦诚,在全球都在呼吁废除死刑的呼声下,我个人认为,吴英案罪不致死。这些年很多居庙堂之高者贪污巨额国家公款,都未被判予死刑,更何况一位区区小女子吴英呢。
2009年12月18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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