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赔偿关键词: 赔偿限额

2月11日,台湾复兴航空举行GE235失事客机罹难者家属说明会,决定依照台湾当地有关民航法规及参考以往案例,按“一视同仁、同机同赔”的原则,向每位遇难者家庭赔偿新台币1490万元(约合人民币295万元)。2月12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确定了马航370的赔偿标准,每位遇难中国乘客将获得22.5万美元的赔偿,约合150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台湾复兴航空公司的赔偿方案接近于马航370的两倍。虽然马航MH370及MH17事件危机处理总监曾表示,赔偿金额将比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数额多,但绝大多数马航370家属表示无法接受。
空难事故发生后,
赔偿标准往往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赔偿数额太低,不足以保障旅客权益;赔偿数额太高,航空企业难以承受。目前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空难发生后的赔付标准差异很大,
但不外乎限额赔偿与非限额赔偿两类。无论是台湾复兴航空公司还是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提出的赔偿方案,虽然赔偿数额一高一低,但都属于限额赔偿的范围。
2014年适逢人类首次商业飞行一百年,航空运输已成为全球社会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为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各国人民的交流融合架起了一座空中桥梁,成为有史以来最安全和最有效的大众交通方式。一百年来,飞行安全系数越来越高,保护航空旅客权益也越来越成为国际航空业的立法重点。1999年由国际民航组织牵头制定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双梯度责任制度,在第一梯度下,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旅客的死亡或者身体伤害承担以100,000特别提款权(在公约签署当日,1特别提款权合人民币11.16310元)为限额的赔偿责任。
美国、日本在国内航空运输中对旅客伤亡的赔偿没有限额规定,一般由法院按照余生收入计算法进行裁判。这种基于非限额赔偿原则对旅客家属进行的赔付也就有了“同命不同价”的说法。所谓“余生收入法”,是指死伤者的年收入(现有的和将来可预期增加的)×预期寿命的年数(一般到60岁)-死伤者自己的开销和税款=实际赔偿数额。由于欧美国家个人的纳税记录非常完整,计算其余生收入数额并不复杂。但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很难计算出一个具体数额。美国和日本都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
对于国际航空运输, 则遵守公约的基本原则。
我国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未完续待, 请继续关注)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