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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成立七十周年暨世界商业航空运营一百周年法治论坛
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52个国家在美国芝加哥举行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会议决定成立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制定和统一国际民航技术标准和国际航行规则、协调世界各国国际航空运输的方针政策、推动多边航空协定的制定、制定航路导航设施和机场设施服务收费原则、研究国际航空公法和影响国际民航私法中的问题、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民航技术援助、组织联营公海上或主权未定地区的导航设施与服务、构建21世纪国际航空运输法律秩序和推动全球航空运输责任立法的一体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适逢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成立七十周年和商业航空运营一百周年,为了回顾该组织的发展历程和对全球运输秩序发挥的作用,展望未来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前景,总结该组织在全球航空治理方面的成效和不足,发挥该组织在国际航空秩序构建方面的影响,2014年12月18日至19日西北政法大学于与加拿大麦吉尔大学联合在西安召开纪念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成立七十周年暨世界商业航空运营一百周年法治论坛。著名航空专家、加拿大麦吉尔大学航空法与空间法研究所所长Dempsey教授等一批航空法学者和航空法律实务专家出席本次论坛。刁伟民副教授应邀在大会作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及中国通用航空法的立法不足与完善”的主题发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航空器运行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目的是通过对安全运行做法制定标准为国际空中航行的安全做出贡献,并通过鼓励ICAO缔约国为按照这些标准运行的属于其他国家的商业航空器飞越其领土提供便利,为国际空中航行的效率和正常做出贡献。附件六的适用范围是第I部分: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定翼飞机,第II
部分:国际通用航空—定翼飞机,第III部分:国际运行—直升机。
会议主题: 全球航空治理与当代航空法律秩序的构建
会议议题
(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回顾、总结与展望
(二) 21世纪航空运输面临的新挑战与当代国际航空法的新发展
(三)国际航空安保法律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四)航空事故调查、空难赔偿法律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五)航空法人才培养与中国航空法律体系构建
(六)西安空中丝绸之路建设与物流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
(七)通用航空法律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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