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刁伟民就打折机票销售纠纷接受北京人民广播电台马骏采访
(2014-03-17 21:07:23)
标签:
杂谈 |
导语:行程改变,购买的特价机票却被拒绝退改签,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这样的“闹心”事儿。本来是图便宜,却带来意想不到的“尴尬”。让人欢喜又让人忧“特价机票”,成为航空消费领域又一投诉热点。究竟该如何看待“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这一行业规则?面对纠纷,消费者又该何去何从?今天的315系列报道,就来说说,这备受争议的“特价机票退改签”。来听新闻广播记者马骏的报道:
录音:当时就是觉得便宜,还没有确定出行日期就买了。
去年4月,夏先生在海南航空推出“20元秒杀机票”活动中,成功购买了11张特价机票。不过后来,夏先生发现,所订航班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晚点,最长延误达8个小时。他于是要求海航改签机票,不过却因机票“特价”而遭到拒绝。在和航空公司对簿公堂的过程中,夏先生搬出了《国内旅客行李运输规则》:
录音:《国内旅客行李运输规则》其中第十九条的规定,即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我认为航空公司违反了这一规定。
不过,在是否能退改签上,航空公司的态度也十分明确:
录音:他在买这个机票的时候,我们的系统就提示,特价机票不能退票、改期和签转,也不能升舱。
其实,不光海航,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内各大航空公司对于打折机票的退票、改期和签转,都设置了限制条件。折扣越多,票价越低,退改签的限制也越多。不过,在特价机票到底能否退改签问题上,消费者和航空公司之间存在争议,而这争议听起来,似乎都有理儿。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刁伟民分析:
录音:航空公司认为,购买机票的流程上已经充分提示了旅客不许退票、签转、变更,旅客一旦同意这样的提示,就等于自动达成了协议,视为旅客放弃了退票权。旅客在享受票价优惠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义务。而旅客一方会质疑,根据合同法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视为无效。旅客会认为机票退改签是旅客最主要的权力,是不能被航空公司随意排除的。
面对争议,有专家认为,打折机票不能退改签,是一个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即便明示,也是无效的。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却并不相同。2011年,北京律师刘女士因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而将南航告上法庭,不过刘女士的诉请却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深圳,类似的案例,消费者同样以败诉告终。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在刁伟民看来,还在于行业内相关指导性文件的缺失:
录音:民航业相关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涉及航空公司和消费者利益博弈,如机票销售问题,我认为要进一步的规范。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可以对类案进行总结,提出司法建议。
据记者了解,在2012年,朝阳区法院曾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民航局制定统一的民用航空公司关于折扣机票更改、退票、签转规则方面的指导性文件,督促各民用航空公司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指导性文件,重新修改、制定自己公司的折扣机票更改、退票、签转规则,并进行合理公示。在特价机票领域,纠纷的减少,有待上层设计的进一步完善。而与此同时,刁伟民也提醒消费者:
录音:提醒广大旅客,在票价和服务之间,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需要寻找一个平衡点,而不要一味的追求低价,只有这样,才能周密的安排好自己的行程。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