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伟民就残疾人乘飞机问题接受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记者王琛琛专访
(2013-11-30 09:13:51)北京人民广播电台采访音频链接:
http://audio.rbc.cn/play.form?programId=1030&start=20131129072000
2011年10月7号夜里,高位截瘫的朱兰英得知外公去世,为参加葬礼,朋友连夜为她购买了第二天上午成都航空的航班。第二天早上,朱兰英独自一人到了昆明机场,顺利地办理了值机,通过了安检,然而却被拒绝在了登机口外。原因是她的轮椅没有提前申请。
朱兰英:他们说你上不了飞机,因为你有轮椅,我说我的轮椅怎么了,他说没办法,你的轮椅需要提前72小时申请。我说那临时申请呢,他说临时申请现在也没有办法,现在没有工作人员。
直到航班起飞,对方也没有让朱兰英登机。她对成都航空拒载的做法无法接受。
朱兰英:如果说回过头72小时申请的话,我的外公是头一天晚上11点钟去世的,我不可能提前就知道我外公要去世了。
朱兰英的遭遇只是残疾人乘机遭拒的一个缩影。今年8月19号,来自一个有15名残疾人的旅行团在桂林两江机场,因为不符合只准两人登机的规定也被拒绝登机。2011年民间公益组织衡平机构发布的《残疾人乘机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拒载残疾人并不是个案,也不是某一家航空公司的特殊做法,调查执笔人之一郭彬介绍说。
不止发生在一家航空公司,包括国航、东方航空、海航、深航、厦门航空等等,包括最近的一起发生在广州,郑州前不久也发生过一起,这应该是一个普遍的情况。
调查报告显示,全国24家航空公司都有关于残疾人乘机的相关规定。其中有三分之一要求在指定地点购票时申请;有13家规定有权拒绝承运“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适或反感”的残疾人,占54%。航空公司拒载残疾人主要集中在三大理由。
第一个理由就是要求购票和乘机之前提前告知承运人我是残障人士,第二点是要求残障人士提供医学证明,是适宜乘机的,第三条是有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适或者反感的情况,也有可能被拒绝。
事实上,为残疾人服务,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规定。2008年出台的《残疾人保障法》中有明确要求不歧视、不侮辱、不侵害、不贬损残疾人人格,提供有限服务和辅助性服务,2009年4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成为我国残疾人航空运输方面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郭彬认为,与《办法》对比,航空公司的拒载理由明显与其相悖。
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提到了有五种情况是需要残疾人提前告知或者申请的,第23条也提到了,如果乘机人没有按照第10条的要求提前通知或者提前三小时在机场办理登机手续的,承运人应该在不延误航班的情况下,尽力提供上述服务或者协助。也就是说当时制定《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的目的真正是为了使得承运人能够更好的为残障人士提供相关的服务,对此航空公司以没有提前申请或者告知作为拒载的理由,这显然是跟法律的本意相违背的。
《办法》仅规定两种特定类型的残疾人需提供医疗证明,其他残疾人无需提供,而部分航空公司则要求残疾人一律提供,更像是‘倒服务’。而对于有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适或反感的拒载理由,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杜鹏认为,这是《残疾人运输航空办法》中明确禁止的行为,是航空公司对残疾人赤裸裸的歧视。
毫无道理啊,说一个人无论他身体有残疾或者智力有残疾,他只要是在不影响大众安全的情况下,他和一般的消费者是一样的,你不能因为他是残疾人就给他这样一种歧视。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刁伟民认为,目前的《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只是中国民航局出台的一个管理文件,对各航空公司的约束力并不强。
严格来讲它还不是一个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所以在目前各个航空运输企业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时候,存在服务标准不一致,服务不到位,或者残疾人服务设施设备不完善的情况。从法制化的角度来讲,这个规范性文件应该进一步得到修改、完善和提升。
在欧美国家,针对残疾人乘飞机出行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如美国的《不歧视残疾人的空中旅行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必须确保新的飞机上至少50%的过道座位有可移动的扶手;在过道超过一个的飞机上,确保至少有一个无障碍卫生间等等。
像欧盟《关于保障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人乘机出行权利的条例》这个规定,拒载的理由只有两个,一个就是安全因素的考虑,另外一个就是航空器无法容纳,或者登机门口无法通过助残设备,拒载的理由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在这方面我觉得需要我们学习借鉴一下他们的经验。
近日,中国残联表示将配合中国民航局修订《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明年出台。中国残联维权部主任薄绍晔说。
具体修改涉及到很多方面,关于订票、乘机人数、机场设立综合性的服务柜台、登记机,以及机上的一些必需的适合残疾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等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残疾人的航空需求在不断增加,以成都机场为例,去年残疾人出行从1万人次上升到2万人次,航空技术在进步,航空服务也应该不断完善。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杜鹏认为,修订办法应该给残疾人更多尊重。
我们需要设身处地的来考虑,为残疾人出行创造的条件不仅仅是为了残疾人,是为了每一个人都有一个方便的出行环境。残疾人的尊严也是我们每个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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