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案例六 婴儿死于机上 责任谁负?
(2012-07-02 1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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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无论哪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有违约行为的发生。
目前,医学界对“满14天的婴儿乘坐飞机是否有明显超过成人的危险性”尚无权威的结论,航空公司更不具有专业性的医学知识,把过重的告知义务加给他们,不切实际,也会对航空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后果。另外,根据“危险由其控制者承担”的一般法学原理,航空公司应对飞机航空危险负责,旅客应对自身特殊原因造成的危险负责。因此,一审认定航空公司对婴儿等特殊群体不应负有特殊告知义务。
法庭认为,尽管女婴死亡医学证明书对死亡原因没有确诊,但她死亡之前罹患多种疾病,而且这些疾病又都是死亡率极高的疾病,而该航班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完全符合安全、适航的要求,在女婴出现不适症状后,乘务人员又尽了最大努力进行抢救。因此推断女婴死亡原因是由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婴儿死亡之前患有多种疾病,其出现的不适症状与飞机及乘务人员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认定其死亡是由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据此,法院判决航空公司对婴儿的死亡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