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于1991年12月申请去香港探亲,经批准于
1992年3月21日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探亲期间,马某通过其姐在多米尼加驻香港总领事馆购买了多米尼加投资移民护照,并持该护照多次出入境。南通市公安局于1994年12月26日对马洪兴持有的多米尼加护照扣留审查,并在其所持多米尼加护照我国有关部门原签证页上做不承认标记,于1997年6月16日退还马某。1997年7月马某诉至南通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南通市公安局扣押护照及在护照上打叉注销的行为。
原告马某诉称:其去香港时户口已被注销,原户籍地南通市公安局兴仁派出所于1997年4月10日出具了他于1992年3月24日去香港户口已被注销的证明,其已丧失中国国籍。南通市公安局于1994年12月扣留护照,于1997年6月才予以退还,扣留审查护照未出具法律手续,且审查时间长,南通市公安局在程序上违法。
被告南通市公安局辩称:我局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确认马洪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承认其多米尼加国籍,在其所持有多米尼加护照的原签证页上做不承认标记后退还马洪兴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合法,请求法院维持公安局的决定。
马某具有中国国籍。对马某持有外国护照,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应按外国人办理有关手续。
我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该法还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马洪兴虽持有多米尼加国护照,但从未在该国定居,同时马洪兴也提供不出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事实。因此,马洪兴仍是中国公民。马洪兴所持多米尼加国护照是通过其在香港的亲属代为购买的,购买护照的目的,不是为了前往护照国定居,而是以外国人身份出入国境,并在境内从事商务活动,对这种护照,我国一律不予承认。
南通市公安局对马某持有的外国护照所做的处理无违法之处。公安部、外交部规定对持有非法护照并没有违法活动的,可将其护照作上不承认标记后退还本人。公安机关实施这一出入境管理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国籍法和其他关于护照管理的要求。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维持公安机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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