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案例三苏联击落入侵领空的大韩客机案
(2012-05-27 09: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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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 8月 31日,大韩航空公司波音 747KAL 007号客机在从纽约到汉城的定期航班飞行中,经停安克雷奇后,起飞不久就偏离航道(第20航道),到9月1日凌晨6时,已经向北偏航500英里飞越苏联萨哈林岛上空。而该地区恰好是苏联海空军基地,遂被误认为是从事间谍活动,被苏联军用飞机拦截。在18时27分,一架拦截的飞机向 KAL007号飞机发射了两枚导弹,KAL007号被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 269人(其中乘客 240人)全部丧生。该机被拦截时,偏离了航道500公里,进入了苏联的禁飞区。据说该飞机曾两次被苏联拦截,第一次是在堪察加半岛上空,另一次是在萨哈林岛上空,但没有确切证据。韩国、美国、日本等受害国家宣称,苏联击落民航班机的行为是用任何方式也无法证明为正当的行为。苏联最初主张由于大韩航空班机在其领空从事间谍活动而出动迎击并将其击落,但后来又说是误认为间谍机而击落的。此外,美国等被害国家指责苏联在击落前没有采取拦截程序,苏联则声称虽尝试过拦截,但该飞机逃走了。
这是80年代发生的一件震惊全世界的航空事件。
那么,对韩国客机进入苏联禁飞区的行为,苏联可以采取哪些合理的必要的措施?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可以采取拦截的措施。即可以让本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个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
由于此次事件,1984年5月10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条通过四点修正案,主要内容是: 第一点:“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需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的人员和航空器的安全。” 第二点:“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未经许可飞人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公约宗旨不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