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的五大犯罪行为
(2022-06-16 09:40:16)| 分类: 海风杂谈 | 
时代大潮,泥沙俱下。
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我们的经济欣欣向荣,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形态日臻完美。与此同时,我们的社会也存在着一些令人发指、民愤极大、对和谐社会干扰破坏严重、量刑处罚不够严厉的犯罪行为,其中以下五大犯罪亟待严厉打击、最大限度清除。
一、拐卖儿童
这类犯罪行为,虽极少涉及暴力和血腥,但对社会伦理公德的心理击穿力极强,对儿童的心身摧残后果极其严重,往往一个孩子的丢失,会毁掉一个美好的家庭,造成几代人的心理阴影,同时引起社会性恐慌。
目前有关的刑事犯罪处罚条款主要包括:“犯拐卖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儿童卖往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电信诈骗
随着高新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犯罪分子或团伙盯上了这个靠嘴皮子坑蒙拐骗就可以不劳而获的电信诈骗发财之路,他们依靠几部手机、电脑和其他配套设备,就可以在国内外通过网络等电信渠道,肆无忌惮地展开诈骗活动,而且名目繁多、手段多样、防不胜防。几乎每个人都有过接听诈骗电话的经历,其中一些人多年的血汗积蓄被一卷而空。
国家对电信诈骗量刑标准(2020)为:“诈骗财物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财物数额达到3万以上、50万元以下,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诈骗财物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黑恶势力及暴力犯罪
现实警示我们,我国各地的黑恶势力及暴力犯罪,有因法律不彰而肆无忌惮的发展趋势,其中的权钱交易、警匪勾结等不法行为屡禁不止,不但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威胁,同时也是撕裂和谐社会的毒瘤,最近发生在河北唐山某烧烤店的恶性暴力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有关法律条款很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依据造成的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三个层次定罪量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四、制假贩假,特别是假药假食品
制假贩假,特别是假药假食品,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这类犯罪,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对人民群众心身伤害极大,同时造成广大群众对法制社会的质疑。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食品安全法》对掺假食品有相关的说明(内容如下),在第一百二十四条法规中,有明确的要求,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侵犯(出售贩卖)公民个人信息
自社会进入网络时代后,公民个人信息的私密性,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几乎每个人的个人信息,都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泄密和侵犯,公私机构、企业甚或团伙,将出售贩卖个人信息作为新的发财手段,且手段多样、无孔不入、毫无禁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形势较为严峻。此类犯罪已经形成完整的利益链,从非法收集、提供窃取、交易、交换等各个环节,不法分子之间分工合作、利益共享,使犯罪进一步扩散蔓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五大犯罪行为中,拐卖儿童和制假贩假犯罪为时已久,电信诈骗、黑恶势力及暴力犯罪、侵犯(出售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等三项犯罪行为,则是随着市场经济和网络时代而出现的社会糟粕。
上述五大犯罪行为,对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威胁极大,对社会和谐稳定破坏极大,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安天下。
时至今日,我们在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尤其是公检法机构清正廉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五大犯罪行为从严从重从快量刑定罪以提高法制震慑力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例如,对上述五大犯罪行为的量刑定罪和经济处罚,尚不具备让犯罪分子“不敢干、输不起”的震慑力。对一些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尤其要重视法律定罪和结案宣判的后续宣传教育工作,警示歹徒,安抚良民。另外,经济处罚必须加大力度,要罚他个倾家荡产,让犯罪分子没有重操旧业的经济能力。
又例如,法律应该本着保护受害者生命财产利益、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等初衷,鼓励、支持“正当防卫”,并对正当防卫的过激、过度等行为,有足够的法律宽容度。
再例如,加强“法治社会、人人有责”的宣传引导,提倡、鼓励并大力褒奖见义勇为者,尤其是对因见义勇为而造成的一些财产损失以及对罪犯的人身伤害,要有足够的法律宽容度。只有法律法规鼓励支持见义勇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社会正义风气,才会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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